小区业主将电瓶车推回家充电,不料却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由谁承担?法院判决,涉事业主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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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 致两人身亡
周女士与杨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家人居住在某小区的29层。2020年4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电瓶车,平时停放在楼栋大厅,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
2021年7月19日23时许,周女士再次将电瓶车推至家中阳台充电,随后返回卧室休息。不料,次日凌晨4时许,周女士与其丈夫在睡梦中被大火惊醒,二人迅速叫醒家人下楼逃离,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经消防迅速到场扑救,将火势扑灭。然而,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
经调查,火灾是电瓶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周女士被出警民警查获。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围绕赔偿事宜展开了激烈辩论。桂女士家属认为,周女士将电瓶车置于室内充电,直接导致了火灾发生,杨先生作为其配偶在家庭共同财产管理上存在疏忽,而物业公司管理缺位、处置不力,因此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周女士辩称,火灾因电瓶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且火灾发生时,小区消防通道堵塞加剧了火势,故电瓶车生产者、销售者及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因犯失火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杨先生坚称,电瓶车系周女士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独自使用,且火灾发生后迅速报警并通知了周边邻居,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物业公司及其江北分公司共同辩称,物业已切实履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保障义务,火灾事故并非其过错造成,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综合量刑 车主和物业公司判赔百万
法院查明,周女士因过失导致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及他人经济损失9.7万余元,2023年11月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因桂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酌定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周女士因违规将电瓶车推回家中充电而引发火灾,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杨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由周女士、杨先生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物业江北分公司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控制火情,且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设施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对桂女士的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扣除前期已垫付的部分,杨先生还应赔偿91万余元,周女士、杨先生连带赔偿1.7万余元;某物业江北分公司则还应赔偿36万余元,物业总公司对分公司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为避免类似事件重演,物业公司应时刻警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建议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安全教育,在使用电瓶车时,规范充电行为,严格按要求操作。同时,增强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文章来源: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