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在重庆办理退休的,由于退休时的养老金不高,在养老计算单中有一栏是独生子女待遇,我每月只增加了70多元钱,和我一个单位的同事退休时,由于养老金接近万元,独生子女待遇289.62元。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重庆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待遇是按照本人养老金的3%来增发的。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待遇,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差异比较大,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范围之内中,不同群体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待遇也不完全相同,而且差别也是比较大的。
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这里说的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部分人退休时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和工龄的比例计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可以增加5%的退休金。
重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但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是在1992年1月,所以企业退休职工当时是按照5%增加退休金。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也是按照5%增加退休金。但如果退休金是按照100%计发的,则不再增加这个5%。
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这个职工就不再是单指企业职工,同时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企业职工是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按照这个文件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
从这个规定中,虽然重庆的企业退休职工要按照本人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3%增发养老金,但这个是有限制条件的,必须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或是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才属于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才可以享受3%的增发养老金。
‘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或是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实行什么样的政策,在网上无法找到准确的答案,但各个区县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即渝文备〔2016〕330号文件。
这个文件虽然是九龙坡政府制定的文件,但制度的依据是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及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这个文件精神,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30元。但这只是九龙坡区的文件,其他区县是如何执行的,找不到相关的依据。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是按照增发5%退休金;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这个规定政策依据就是渝人社发(2017)76号文件,即《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按照这个规定,在退休时符合增发退休费条件的人,不再按照5%增发退休费,而是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240个月。
这个规定和全国大多数地方的规定是一致的,与其他地方相比,增发比例都是5%,只是增发月数比其他地方高,为240个月。
综上所述,同样是重庆的退休职工,但企业职工是按照3%增发养老金,但这只是限于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企业职工不能享受这个政策;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则是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