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6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终于宣判了。
自从2023年5月案发以来,此案就广受关注,又饱受争议。从二审宣判的结果来看,什么都没改变。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减去已经羁押的时间,席某某还需要再服刑300多天。

二审的时候,法官还特别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也就是男方的母亲做了训诫。因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她多次私自将女方的隐私信息公布在网上,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
二审还特别回应了公众对一审期间的法律程序合规性的质疑,详细论证了一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量刑的恰当性。
虽然从司法程序的角度来讲,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公众的争议却并未因此而平息。
首先是被告席某某的母亲二审宣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不能认可这个结果。因为无法接受自己的孩子背负“强奸罪”这样一个见不得人的罪名,也担心儿子将来刑满释放后无法面对。

被告生活所在地的村民也无法理解这个结果。村民表示:在当地,订婚后男女双方住在一起是普遍现象。既然都住到一起了,两个人发生性行为,难道不也是正常的事情么?不然住到一起干什么。
这也是很多网友的想法。
男方彩礼给了,婚定了,婚房买了。发生性行为,怎么能算强奸呢?
甚至很多人还有鼻子有眼地推定,这是女方的阴谋,目的在于骗婚、骗钱。二审法官对各个方面的细节,专门做出了说明。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在此案中,女方并没有骗婚、骗财的行为。男方已经支付的彩礼,在一审开庭之前就已经退了,只是男方一直拒绝领回而已。
那么回到大家争议的焦点上来,两个已经订婚的人,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两个人已经订婚了,如果发生性行为还要面临牢狱之灾的风险,这合情理吗?


从法理上来讲,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已经很清楚。
案发以后,两审都认定席某某强奸罪成立,已经是很明确的回答了。
两个人的感情、婚姻可以是很复杂的事情,关系到方方面面。但一旦对簿公堂,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就看两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性行为。
第二,是否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一旦有足够的事实证明,两个人之间有实质性的性行为发生,而且这个行为的发生,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强奸罪就成立了。

至于两个人是否订婚,以及彩礼、房子等等其他的所有,都一码事归一码事,不影响对强奸性质的判定。
具体到此案,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发生实质性的性行为,以及是否违背了女方的主观意愿,这两个问题是如何认定的,证据有哪些,判断依据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方方面面,二审在宣判的时候,都说得很清楚了。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相关的细节报道。
在很多人的认知里,两个已经订婚的人,发生性行为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事么?甚至有人觉得,这本来不就是婚姻的责任与义务的题中之意吗?
但事实是,别说订婚,即便领证结婚了的法定夫妻,发生性行为也必须要遵守你情我愿的原则。
如果一方用强,另一方只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走上法律程序,那就要做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准备。
所以说,订婚,包括结婚,不管给了多少彩礼,买了多豪华的婚房,都不等于买断了对方性同意的权力。
这是法理。
我们每个公民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一旦违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席某某被判犯了强奸罪,从司法的角度解释,几乎是没有争议的。
合法,那是否也合情理呢?


掏光家底,甚至是耗费几代人的努力成果,好不容易凑齐了彩礼,买了房,订了婚,结果碰都不让碰。
那结这个婚的意义何在?
结婚了,就是我的人,我就有支配的权力。至于那点事,不就是那点事么!何至于对簿公堂,还把人送到监狱里,还有天地良心吗?
这是很多人的想法。
也有人以为,既然已经同意结婚,那就意味着对性同意的默认。毕竟夫妻嘛,有性生活才正常,没有才不正常。
但问题是,我们是人,不是物件;婚姻不只是一场交易,背后还有两个人的感情,还有情绪的好恶。
即便是已经结婚的夫妻,今天有性生活,不代表明天也必须有。这次鱼水之欢,身心愉悦,不代表下次就没有说“不”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任何一次性生活时,都有拒绝的权利。而另一方,就应该对这种权利予以足够的尊重。
尊重,恰恰是我们很多人一直没学会的。

我们是礼仪之邦,对陌生人,往往能够给予足够的尊重,但是对亲近的人,却反而总是被忽略。
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很重,但我们很多家庭问题的根源,恰恰就是在缺乏尊重,特别是强势者缺乏对弱势者的尊重。
父母觉得自己是家长,武断地替孩子做决定,忽略孩子的意愿。结果就是孩子小时候还控制得住,但凡他们稍微长大,觉得自己有了反抗的力量,就会开始反抗,甚至是反击。青春期的叛逆、成年后的出走,很多种子是在很小的时候就被父母种下的。
夫妻双方缺乏对彼此的尊重,争吵、控制、冷战,直到家庭破裂。总觉得是自己遇人不淑,其实可能只是日常生活中,缺乏了彼此的尊重,少了些聆听,少了些包容和理解。
子女对老人的意愿缺乏尊重,付出了金钱,付出了时间,但最终却吃力不讨好,换得一个“不孝”的名誉。
其实要尊重,也没那么难。无非是多点耐心,听一听对方的心声,多问一句“好不好”“行不行”……然后对彼此的想法予以理解和支持。
不要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去干涉,甚至是强迫、绑架对方。哪怕是“都是为了你好”,也不行。
回到山西订婚强奸案上来,二审审判长特别强调了一点:“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无论是法官的解释,还是法律的条文,都特别强调“违背意志”这一要素。也就是说,同一件事,同一个行为,征得对方同意与否,直接关系到事情的定性。一边是你侬我侬的浓情蜜意,一边是对簿公堂你死我活的翻脸不认人。

其他的关系也一样。顾虑对方意志,照顾对方的想法,是尊重必备的要素。
尊重,就意味着将对方视为了一个有感情、有情绪、有自主意识的活生生的人。
很多时候,尊重其实就这么简单,即发自内心地把对方当成一个拥有自主意识的人,给予足够的自主选择权,不横加干涉,更不强迫、绑架。
这说起来简单,但很多人至今既学不会,也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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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名字就不是强奸[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