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2025年2月7日8:30和14:30矿长包云龙牵头组织并参与全矿井井下、地面2025年春节后复工复产自查验收,查包云龙入井轨迹显示其8:30入井,9:30升井。查2025年2月7日《2025年春节后复工复产培训签到表》,发现2月7日矿长包云龙参加培训并签字。经核实:包云龙当天实际未参加培训;
2.《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四门沟煤矿1421盘区补充设计》中包含矿井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设计的首盘区1421盘区主要大巷(1421盘区带式输送机巷、1421盘区辅助运输巷、1421盘区回风巷)和14213、14214工作面内容,该补充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现场检查时,矿井1421盘区带式输送机巷未施工,1421盘区辅助运输巷已施工了419m,1421盘区回风巷已施工了831.5m(含风桥);
3.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少于5个,《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2月份带班统计表》载明:煤矿法定代表人解子华2025年2月份无带班统计记录,仅在2月7日下井检查1次;
4.14211综采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47#液压支架未接顶;
5.14211综采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进、回风顺槽未及时退锚,其三角区域悬顶面积达50m2以上,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6.14211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未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区域漏风量,保证惰性气体防火效果;
7.14211综采工作面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进、回风顺槽防火门墙处未储备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8.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防火墙处穿过墙壁部分电缆未用套管保护;
9.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门处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没有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10.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50m处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没有敷设在管路上方;
11.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进、回风之间控制风流的两道风门不可靠,无机械连锁装置;
12.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通往总回风巷及风门交叉点处无避灾路线标识。1421盘区辅助运输巷口避灾路线牌未标注所在的具体位置;
13.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及运输顺槽超前支护段处的人行道宽度不足1m,现场测量只有0.67m;
14.14211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处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未埋设在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15.14211综采工作面设备列车油脂存放处灭火器材数量不足,只配备一台灭火器,无沙箱、消防锹及消防桶;
16.矿井采用防爆胶轮车运输,14211辅运巷与主运巷道拐弯处没有设置防撞装置或人员躲避硐室;
17.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卸载滚筒处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18.主斜井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井口抬高段大于16°,
19.现场检查综采队跟班队长张晓军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传感器;
20.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按《2025年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产工作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对井下14211综采工作面进行注氮及喷洒阻化剂”规定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阻化剂喷洒记录表》载明:2025年1月14日至2月8日14211综采工作面停产期间未喷洒阻化剂;
21.煤矿未告知从业人员主斜井控制房、井下各配电硐室、14211综采工作面等作业场所及带式输送机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现场抽查1名带式输送机司机对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不熟悉;
22.1421盘区有大面积悬顶2.98km2,矿井未按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编制大面积悬顶治理方案;未采取地表位移观测装置等措施;
23.现场试验副斜井失速保护装置,失速保护装置第一道阻拦网放下后,一侧拖地,无法将无轨胶轮车拦住,不能有效起到防护作用;
24.一水平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故障,传感器显示680mg/m3,与实际不符,且进气口不畅;
25.回风斜井防爆门用绳索固定;未配备反风时误打开防爆门的固定装置;
26.现场查看主通风机房在线监控装置显示矿井静压为560pa,U型压差计显示为260pa,在线监控装置监控数值误差大;
27.一水平带式输送机大巷(装设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未设置消防支管;
28.现场检查时发放的一台矿灯不完好,灯头固定螺栓缺失,用铁丝固定;
29.一水平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喷雾供水管与照明灯电力电缆绑扎在一起;
30.一水平带式输送机大巷第四部带式输送机打滑保护装置延时设置为20秒,大于规定的10秒动作保护时间;
31.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缺少制度落实考核相关内容;
32.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缺少组织机构和职责相关内容;
33.1421盘区辅助运输巷90m和150m处顶板离层仪安装不规范,离层仪杆体未按说明书要求与顶板紧密贴合,无法有效监测顶板离层情况;
34.1421盘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在用的锚索张拉仪的压风管接头松动有脱落风险,且压力表不能归零;
35.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综掘队四臂锚杆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36.4-2煤一水平二盘区主、辅运大巷沿井田西部边界掘进,受水害威胁,掘进前未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
37.14212主运配电点硐室局部接地母线与辅助接地母线短接;
38.14211回风顺槽疏放上覆3-1煤采空区积水前未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过程中未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
39.1421盘区回风巷临时密闭向西有70m范围管路积尘超过2mm,未及时清理。主斜井井底煤尘堆积超过2mm,未及时清理;
40.主、副井联巷气动风门控制系统故障,风门开启按钮松开后风门自动关闭;
41.1421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600m处定向探查疏放钻孔(2号钻孔)进行疏放水,未按照《四门沟煤矿4-2煤二盘区和3-1煤防治水“三区”转换项目探查治理设计》规定连接收水装置,将孔内的涌水通过沉渣池连接到矿井的排水管路中;
42.矿井在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录入了4-2煤二盘区和3-1煤防治水“三区”转换项目探查治理外委探查施工人员的定位卡号、部门、工种,未录入人员姓名。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6.《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
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六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四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七条;
2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2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三项;
2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30.《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872-2000)4.5.1;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3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35.《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
3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条;
37.《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
38.《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3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42.《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4.3.2f)。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停产整顿3日,严格落实培训制度,对矿井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对煤矿处罚款陆拾陆万元整(¥660,000.00);
2.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隐患部分具体情形的工作提醒》的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一百零二条适用说明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责令停止建设,完善1421盘区设计及审批手续,对煤矿处贰拾叁万元的罚款(¥230,000.00);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对煤矿处拾伍万元的罚款(¥15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肆万元的罚款(¥40,000.00);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1,420,000.00),责令停产整顿3日,严格落实培训制度,对矿井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完善1421盘区设计及审批手续。
神木市四门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7月2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麻家塔乡瓷窑沟村,法定代表人为解*华。井田面积6.5113km2,开采 2-2、3-1、4-2、4-3、4-4和5-2号煤层,生产能力300万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