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4月1日20时左右,23岁的未婚女青年刘某某手提两个油漆桶、身背黄色挂包,由八一农场的姨夫家去武湖农场熟地队的未婚夫家。途经黄陂县武湖大堤时,突然被一名犯罪分子拦住,二话不说上来就掐住脖子,强行被拖到武湖大堤下实施强奸。当在附近劳作的群众听到刘某某的呼救并循声赶到现场时,犯罪分子早已经逃之夭夭——
黄陂县公安局刑侦科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侦查、技术人员火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工作——

老照片:骑750边三轮的民警
现场位于黄陂县武湖大堤至大堤北侧45.5米处的水沟边,该水沟宽4米,北侧是一片麦地,和滨湖分场红光队接壤;大堤南侧200米是滨湖分场下庙队和红卫二队等单位;往东500米是刘某某未婚夫所在的熟地队;往西500米是五通口队和武湖农场总场机关所在地。
由于有群众进入现场救助刘某某,所以中心现场的痕迹遭到极大的破坏,技术人员只好扩大勘查范围,结果在越过水沟在北岸堤坡的草丛的泥土上发现有左右并排的八枚手指指头印,其中一枚右手指头印上提取到了有效指纹样本。在指头印下方1.5米处的水岸边有两条攀登痕迹,经测试判断是犯罪分子过水沟上岸爬坡时,由双手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和小指留下的;顺着这趟攀登痕迹向北又发现在麦地里有一趟长25厘米的鞋印,鞋印前掌尖、后跟高,步长0.9至1.1米,步伐间距极大且不规则。鞋印所过之处,麦子被踩倒一片、麦秆上沾附有泥浆,据此判断这是犯罪分子奔逃时所留。

老照片 用石膏提取足印的民警
沿着鞋印越过两道水沟和一道台渠,行程600多米,又分别在麦厢沟里和水沟坡上发现类似裤子膝盖处的布纹印多处,经测量鞋印和布纹的距离,推断是犯罪分子仓皇逃窜中跌跤后留下的。
在中心现场以北500米处的油菜地里,技术人员发现南北走向的鞋印,以及连续发现裤子膝盖跪地留下的布纹以及手掌印多处——
……
红光生产队社员彭某某提供:当晚20时多一点的时候,他提着马灯在村头寻找过耕牛。根据油菜地里的鞋印、布纹和掌印的位置,结合彭某某反映的情况,警方认为犯罪分子是害怕被发现,所以采取爬行的姿势通过该地,在对油菜地后续的勘查中,还发现了半枚鞋后掌留下的印痕——
经技术鉴定,现场提取的后掌印痕系左脚的火箭头皮鞋所留,裤子膝盖处的布纹类似棉纶之类的布料所留。根据鞋印、手掌印的大小,以及膝盖处布纹和鞋印之间的距离,判断犯罪分子系中等个头的瘦子。

火箭头皮鞋
受害者在黄陂县人民医院苏醒后,讲述了犯罪分子的特征:操本地口音,并熟悉当地沙口、五通口等地的情况;身上有很浓烈的酒味;胡须坚硬,很刺人。
根据勘查和走访结果,警方给犯罪分子进行了刻画:中等身高,身材较瘦,留着刚刮过的硬胡渣子,好喝酒,拥有火箭皮鞋和棉纶布料的裤子,有流氓习气、年龄在18岁至30岁的青年男性。
武湖农场位于黄陂县的最南端,分别和武汉市和新州县接壤,由于位于水路交通要冲,因此人员来往繁多,鱼龙混杂,对排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如何精准划定侦查范围,是尽快破案的关键。
警方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结果,结合案发前后的气候变化、地理条件认真分析,当地的路面具有“天晴一把刀、下雨一团糟”的特点,结合案发前现场刚下过一场小雨,如果确定犯罪分子穿的火箭头皮鞋从外地远道而来,势必不便行走,因此犯罪分子较大可能就住在武湖大堤两侧附近的社队。所以,警方将排查范围划定在案发现场附近的滨湖分场、东风分场以及武湖农场场部。将犯罪分子的模拟画像下发到上述范围的各个社队、厂矿企业,深入发动人民群众,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近一个月的工作后,警方总共调查了24个社队和厂矿单位,召开各种会议一百余次,走访三百余人次,摸出线索八十九条,经核查后圈出了几个嫌疑对象,嫌疑最大的是时年23岁的红卫二队社员邓某某。
邓某某此人身高和胖瘦和刻画的犯罪分子形象相符,家住距离现场很近的红卫二队,平素有流氓习气,在案发当天晚饭时喝过酒,此后去向无人可以证明。红卫二队职工熊某某反映:当晚22时左右,邓某某拍过他家的窗门要求借宿,第二天一早就离开去了五七分场,行迹十分可疑。
在对邓某某的正面调查中,邓某某自述:“发案当天晚上7点多钟,我到卫生院父亲那里睡(邓某某的父亲是滨湖分场卫生院的院长),路上在武湖大堤上碰到对面走来一个手提油漆桶的女青年,当时我向她望了一眼,她也望了我一眼,后来我就到我父亲那里睡觉去了。”

老照片 卫生院的医生和护士
受害者刘某某也反映:“我从五通口街上到武湖大堤后,首先碰到一个中等身材的年轻人向我这里看,后发现他转向我身后,接着听到后面有脚步声跟着我,走了两分钟再向后看时,发现这个人跟在我身后面。接着又碰到一对夫妇抱着小孩从我身边经过,那对夫妇过去后不久,跟在我后边的那个人赶上来卡住我的脖子,将我拖到堤下奸污了。”
侦查员后经过多方查找,终于在滨湖分场找到了刘某某口中的那对夫妇,他们反映:“当晚8点左右,我们抱着孩子从家里去糖厂,走到武湖大堤上碰到一个女青年,她身后跟着一个中等身材的男青年,当时我们还以为他们是闹了矛盾的搞对象的。”
根据这对夫妇描述的男青年的形象和邓某某比较吻合,据此警方认为邓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部分同志要求立即将邓某某拘留审查。但是黄陂县公安局局长认为不能草率,而是提取了邓某某的指纹送往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检验,同时派人深入群众中反复核实。
几天后,邓某某的作案嫌疑被否定了,否定理由如下:
1、发案当晚20时过后,滨湖分场卫生院副主任张某某亲眼看到邓某某来到卫生院,进了他父亲的宿舍。根据推算,如果是邓某某作案,那他到卫生院的时间不会早于21时。
2、邓某某在大堤上确实遇到了受害人刘某某,但邓某某说在碰到刘某某后又走了50多米后又碰到一个中等身材的年轻人快步向受害人走去。当时天色漆黑,受害人独自行走,心情紧张,有可能看错人。
3、邓某某没有火箭头皮鞋,也不留胡须,而且指纹鉴定结果也不能作同一认定。
嫌疑排第二的是时年24岁的黄陂县船厂(该船厂厂址就在东风分场)工人王某某,此人作风放浪,曾三次因为乱搞男女关系而被送进强制学习班。其人中等个子,身材瘦,下巴留着坚硬的胡渣子。经调查核实,4月1日晚王某某在他父亲的船上吃晚饭时喝了很多的酒,饭后大约19时左右,王某某离开父亲的船,往大堤方向走去。半途遇到船队队长问他到哪里去?王某某回答去船厂开会,可是当晚黄陂县船厂的全体工人大会唯独王某某没有参加,说明其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当侦查员在船厂召开治安积极分子座谈会时,有人发现王某某躲在会场外的窗下偷听,行为鬼祟。另根据王某某舍友的揭发:王某某拥有一双和现场鞋印花纹相同的火箭头皮鞋!
可是,王某某的指纹被提取后送到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鉴定后结果令人沮丧——不能做同一认定,只能否定了王某某的嫌疑。
接着几天,此次排查出来的六名嫌疑对象中的另外四名也先后排除嫌疑,排查工作一时间受阻。
警方再度开会分析,再度确定凶手一定拥有一双火箭头皮鞋,因此寻找拥有火箭头皮鞋的年轻男性依然是寻找犯罪分子坚定不移的方向。据此,侦查员们又在武湖农场总场、东风分场、滨湖分场召开各队保卫干部和治安积极分子会议,交待案情、交待任务、交待方法,从查找类似花纹的火箭头皮鞋入手去发现新的嫌疑对象,进行复查工作。
结果,在东风分场农机站又查出了五双之前没有查出来的火箭头皮鞋,其中两双鞋底花纹和现场发现的鞋印类似。以鞋找人之下,其中一人因为确定没有作案时间而被排除嫌疑,而剩下一双火箭头皮鞋的主人——农机站铸造车间工人张助祥进入到了警方的视线。
张助祥时年27岁,未婚,但有了未婚妻(对象),东风分场五通口队人,是个中等身高的瘦子,理发时习惯刮胡子,平日里喜欢喝酒。曾经在1976年的某天深夜蹿到农机站女工许某某的宿舍要求和她“亲亲抱抱举高高”,遭到女方坚决拒绝,许某某还将此事揭发给了上级部门,结果张助祥受到了留场察看的处分。
经了解,案发当天农机站放假,所以张助祥的行踪没人可以证明,事发后十天的4月10日,张助祥去洛阳学习时穿的就是一双火箭头皮鞋。
5月25日,张助祥从洛阳学习归来的当天就被警方控制,并提取了他的火箭头皮鞋鞋印样本,送往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进行比对,结果发现这次的送检样本的长短、宽窄、花纹和现场发现的鞋印完全吻合,两者可以作同一认定。
于是,警方申请搜查令,对张助祥家进行搜查,结果搜出一条棉纶长裤,其膝盖处的布纹和现场提取到的布纹膝盖印经比对可以作同一认定。另外提取张助祥的指纹、掌印送检,结果也和现场发现的指纹能做同一认定。

使用显微镜的公安技术人员
5月26日,张助祥被拘留审查,他很配合,没有顽抗(所以也免了“大记忆恢复术”伺候),很干脆的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月1日下午,我叫妹妹买了半斤酒,当晚就喝了三两,洗澡后穿上长裤和皮鞋准备去未婚妻家中玩,走到武湖大堤时,天已经黑了,就在大堤南侧堤下坐着。不一会,我发现从五通口方向来了一个女青年,就起了色心,悄悄在她身后跟着,走到下庙队附近时见四周无人,就突然冲上去卡主她的脖子,她喊了声‘救命’,我怕被人发现,就把她拖到堤下的水沟边,先把她掐晕,然后奸污了她。”
“完事后,我听到堤上有人喊‘抓流氓’,就过了水沟向从麦地里跑了,因为天黑,在麦地里跌了好几跤,一直跑到徐湾大队对面时,发现湾头有灯光,我怕被人发现,就扑倒在地上手脚并用的爬行,爬出一长段距离后见四下没有人,我就起身回家了。”
经指认现场,张助祥都能一一准确指认,和现场勘查的情况完全吻合。
至此,本案历经近两个月的侦办最终告破,张助祥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资料来源:北京政法学院刑事侦察教研室1980年5月编《刑事侦察案例选编》第二缉P242页《穿“火箭皮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