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要点

芷若税海 2025-04-20 22:10:36
白酒行业消费税政策要点 #税##我要上头条##头条热搒##头条# 一、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后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白酒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小贴士: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切勿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制酒按照其他酒进行申报,应严格按政策规定正确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5.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纳税环节 (一)基本纳税环节:生产环节。 1.自产白酒: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白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小贴士: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此,将委托加工产品(如白酒)收回后加价销售的,需严格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进口环节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小贴士: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白酒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需及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四、特殊规定 (一)兼营和成套消费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包装物押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白酒包装物押金计入当期销售额) 小贴士: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在日常销售额计算时,切勿漏记包装物部分的价款。 (四)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品牌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小贴士:销售白酒计算应税销售额时,白酒“品牌使用费”需严格按照税务规定处理,并计白酒销售额依法缴纳消费税。 五、出口消费税退税 (一)适用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出口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实行下列消费税政策: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小贴士:企业白酒出口业务申报时应单证齐全,符合消费税退(免)税规定,对于不真实或不合规的出口业务,不得享受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六、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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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若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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