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塌了!时隔10余年200余万补偿款得退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5-04-19 12:14:36

落袋为安的200余万元征收补偿款竟会被责令“退回”?时隔10余年的“秋后算账”岂能仅凭原房屋征收部门的一纸《行政决定书》就将原有的《征收协议》彻底否定?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在湖北省xx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棘手的问题。那么,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款应否被“责令退回”?本案又反映出当下征收补偿领域的哪些复杂局面呢?

【石破天惊:领到手的上百万补偿款竟面临“退回”?】

委托人程先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早在2013年即因某重大建设项目被征收拆除,其在公证处在场的情形下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得到了产权置换房屋和相应的补偿款。

然而令程先生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这已经煮熟的鸭子居然长了翅膀要飞。2024年10月,当地“城乡统筹发展服务中心”作出11号《行政决定书》,指称根据2022年7月纪检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认定当年街道办事处违规给予程先生补偿200余万元,责令程先生向其指定账户退回该笔款项!

据当年征拆已过去10余年,房子也拆了项目也建了,《征收协议》客观上也已履行完毕了,怎么还能让咱老百姓退钱呢?200余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

程先生一时间觉得脑袋瓜子嗡嗡的,用现在小红书上的话讲真叫做“天塌了”!万般无奈之下,程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希望在明律师能助其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利益。

【律师解析:《行政决定书》不能想做就做】

2024年12月,程先生在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的指导下,向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第11号《行政决定书》。

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发展服务中心辩称其系依据2017年市审计部门在该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控违不力,涉嫌对违章搭建等房屋予以补偿及无依据补偿拆迁费用等问题”作出涉案决定。

而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55条的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据此,其作出涉案《行政决定书》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同时,被申请人还认为其所作“决定”并非对被征收人的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调整范畴内的行政处罚,无需遵循相关法定程序,而是申请人对该行政决定书的理解有误。

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等环节中指出,涉案《行政决定书》的作出牵涉程先生的重大补偿利益,其虽答辩强调不是行政处罚,但仍应当遵循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不是《征收协议》签订主体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作出此《行政决定书》,明显有悖正当程序,仅此一点涉案《行政决定书》也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在明律师还从作出决定的主体资格、合理性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维护等角度对该《行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和质疑,竭尽全力助力委托人撤掉该份行政决定。

案件结果

2025年3月17日,经过延期30日审查,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复决字〔2025〕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该份决定作出程序违法,撤销被申请人xx发展服务中心作出的第11号《行政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张天雨律师和刘笛实习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这种“事后找补”要求被征收人退回补偿款的操作可谓是开了一个极坏的先例,其本身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巨大伤害,也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一种蔑视。

试问,所谓“违章搭建”是否应当在征收调查登记等法定程序中予以准确认定?补偿协议签订后有无所谓的“公定力”?在被征收房屋已被拆除殆尽的情况下“出尔反尔”要求被征收人退回一大笔补偿费用,这又将老百姓的补偿权益置于何处呢?

在明律师将坚定捍卫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类似的“秋后算账”行为被“合理化”,进而造成征补领域的巨大不确定性,给被征收人失去房屋后的生活蒙上阴影。(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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