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购买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中国法院网 2025-04-24 10:30:41

鲁法案例【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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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购买全新的商品相比,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越来越多受到消费者青睐。那么在二手平台交易物品的过程中,卖方算不算经营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邵某通过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在王某的“某猫数码屋”网店购买了一台iPadpro2021美版128g平板,并于当日支付货款3450元,王某于12月1日发货。

该网店对邵某所购平板的宣传页面载明:“iPadpro2021美版Wi-Fi+插卡128g功能全好屏幕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行后盖一个硬划痕爱思如图换过前摄像头和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8.5新ml芯片美滋滋”。2023年12月3日,在所购平板未收货的情况下,邵某因自身原因向王某提出退货,但王某称“不支持无理由退货的”,拒绝退货。邵某于2023年12月3日收货后,继续要求退货、验货,但王某仍然拒绝退货,并称“有问题我支持你退货,我就把话放在这里了”。2023年12月5日,邵某申请在闲鱼平台验货宝进行验货,12月7日出具的验货报告载明案涉平板存在拆修、划痕、屏幕老化等问题。邵某将验货报告告知王某后,王某表示屏幕老化属正常现象,并拒绝退货。邵某认为王某没有披露屏幕老化的信息,案涉平板的实际情况与王某的宣传大相径庭,王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退货,判令王某返还价款3450元,并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货,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本案中,交易平台本身虽然系二手交易平台,用于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但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王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被告王某系收购物品后,再在平台销售,且其闲鱼账号显示已出售商品为372件,该行为明显超出了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的范畴,系具有盈利目的经营行为,应认定为经营者。原告邵某通过网络向被告王某购买平板并支付了货款3450元,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首先,原告邵某于2023年12月3日提出退货要求,符合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条件。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案涉商品为平板电脑,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而且,被告未到庭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也未证明原告同意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被告王某是否构成欺诈

案涉平板属于二手商品,被告已经详细披露了屏幕划痕、电池更换等主要问题。屏幕老化应属二手平板的正常现象,被告并非故意隐瞒该信息,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三”,于法无据。

故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原告邵某货款3450元,同时原告邵某退还被告王某涉案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原告邵某负担),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中,部分商家利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全新产品,企图利用二手交易平台掩盖其经营者身份,进而规避法律责任,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二手交易市场的秩序,导致网络二手交易成为当前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弥补网络购物中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而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七日无理由退货便成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现场验看的救济条款。需要明确的是,该条款设置的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只是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现实中,不少人在二手平台售卖商品,大多是为了处置旧货。消费者即使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也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非卖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手商品一般都是使用过的,或者有一定折旧,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在所难免。在选购过程中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例如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购物凭证、聊天记录,收货后录制开箱视频,拍摄照片等,以避免在日后的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纠纷。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写: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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