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怒于人!

刘哲说法 2024-11-30 19:42:44

有些人会把一个人的错误迁怒于周边人。

比如自己的事情没做好,就怪同伴没配合好,自己成绩不好,就怪家长和老师。

在司法领域上,我们有些会迁怒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家人,一个人犯罪那么全家都变得罪有应得。

尤其是那些罪行严重的嫌疑人、被告人,我们往往觉得仅仅对他一个人处罚太便宜他了,应该让他的家人都跟着受罚。

因为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好像也受到了副随性的伤害,那么也就不能便宜了他的家人。

比如因为父母犯罪行为对子女升学、就业所带来的“株连性”影响,很多人都会觉得理所当然。

因为否则就太缺少惩戒性了,就应该让这些人付出沉重的代价。

让犯罪人本人怎么付出代价那是因为他自身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但他的家人为什么要当作他的犯罪成本也进行付出呢?

有些人认为这可以牵制、约束犯罪人在犯罪时有所顾虑,对他是一个成家沉痛的教训,因此这似乎有增加了一些合理性因素。

但这确实违背了违背自负的法律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前提就是理性人假设,也就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样的对不是自己的行为当然的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我们在主张加重惩罚效果的时候常常就忘记了这个原则。

这是为什么呢?

这主要的就是在于我们习惯于迁怒于人。

我们习惯于将不利后果加诸于一些行为之外的人身上,从而满足我们能够尽快发泄出愤怒的欲望。

对本人的惩罚如果还不够用的话,我们就希望额外增加一些处罚效果,那就是他的家人。

因为他的家人是他的软肋,是他最在意的地方。

因为他的在意,所以我们在惩罚和破坏他们的时候,才会产生最大的杀生性后果。

虽然你去犯罪,去伤害别人了,虽然你很强硬有限的刑罚并不能让你怎么样,但我可以通过让你的家人难堪,让他们在社会上受到负面待遇,让你痛苦。

这类似于复仇和报复,虽然对你本人我们伤害不到,但我们通过伤害你的至亲,让你痛不欲生,从而达到一个最强的泄愤效果。

而你的至亲往往缺少像你这样的抵抗能力,只要稍加负面影响就可以让他们的人生毁掉,或者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而且他们的防御能力往往比较弱,这就能够极大降低报复成本,却可以实现报复效果的最大化。

所以迁怒于人本质上,不是公平和公正,而是报复和泄愤,这显然是一种不理智的情感。

因此并不具备现代法理上的正当性,因此并不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所接受。

但因为他在群体中有相当程度的共鸣,并形成了某种传统意识,因此也存在某种形式的制度性安排或者习惯。

这种传统和习惯显然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是应该进行调整的。

因此迁怒于人不是追求公正,迁怒于人即使有一些制度性安排也不代表法治的趋势。

迁怒于人不仅是不公正,也是无力分辨具体是非的蛮横和无能。

个人承担个人的责任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而学会不要迁怒于人,学会就事论事就人论人,也是法治意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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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