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争议案件将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

北京知道 2025-04-25 17:30:35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规定》调整并拓宽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同时,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对于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之后,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以确保案件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规定》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符合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记者/行海洋

编辑/张磊

校对/陈荻雁

运营编辑/樊一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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