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规制再加码,新司法解释降低部分入罪标准、提高罚金上限

北京知道 2025-04-25 20:50:15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4月26日起施行。

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解释》据此制定,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新的系统性解释,涉及降低部分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提高罚金适用上限等。

商标犯罪:

配合刑法修改,明确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段时期,假冒注册商标罪仅规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假冒商标的行为,由此服务注册商标被排除在商标权刑事保护的范围之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解读时,陶凯元介绍,《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等认定标准作进一步明确。

《解释》明确,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此外,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也属于“同一种商品、服务”。

司法实践中需要认定案涉商标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对此,《解释》规定,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相同的商标”。具体而言,包括改变字体大小、文字排列或者文字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假冒专利犯罪:

降低入罪门槛,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降至30万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此,《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解释》明确,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与原司法解释相比,一个“改变”、一个“新增”。改变,是将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五十万元以上”调整为“三十万元以上”;新增,是增加了第4款,对二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的情形,降低入罪数额标准,目的是严惩多次侵权、长期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方式。这些变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凸显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理念。

著作权犯罪:

合理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

关于版权保护,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作了大幅度修改,体现了与著作权法的衔接,如将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列为“作品”;将表演者的权利纳入保护范围;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明确为侵权手段,与“复制发行”并列。

由于越来越多的视听作品传播以及软件销售在线上进行,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危害日益加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增加规定,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的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匹配修改后的刑法,《解释》增加了相关内容。例如,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装置、部件或者技术服务,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还明确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

“《解释》合理划清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

原司法解释将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规定为“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按此规定,对于购买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符合上述“复制发行”,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对此,《解释》作了调整,明确“复制发行”是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不包括单独发行的行为。

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的升级为“情节特别严重”

商业秘密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对于数额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记者注意到,“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在原司法解释中属于入罪标准,而《解释》将其作为升档量刑标准,归为“情节特别严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刑法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剑解释,该罪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该罪。而“情节严重”在这项罪名中是升档量刑标准。对此,《解释》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确保两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衔接。

知产犯罪共性问题:

提高罚金适用上限,罚金数额最高为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解释》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处罚、罚金上限等问题。

规定从重处罚条款,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较大的犯罪。《解释》明确,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提高罚金适用上限,最高可罚违法所得数额的十倍。李剑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罚金刑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解释》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修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提高罚金刑适用的上限。

“需要说明的是,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持依法严格保护,仍然需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一致。”李剑表示。

记者/行海洋

编辑/张磊

校对/张彦君

运营编辑/樊一婧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