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修订建议稿,关于禁摩的合法性解读

风露青蝉 2025-04-19 17:14:48

2025 年 3 月 26 日下午 2 点 47 分,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布了有关《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内容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设定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该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在施行后归属于地方性法规,依照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处罚以及地方性法规。

其中引发最大争议的部分在于禁摩相关内容,第四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悬挂试车号牌的车辆、摩托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为何会存在争议?众多摩友的一句常见话语便是,法律未曾禁止摩托车,地方禁止摩托车便违背了上位法,属于无效行为。的确,违背上位法确实是无效之举。

然而仔细审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 39 条,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一条款所提及的机动车,指的是运用内燃机驱动的车辆,并且未对机动车的类型加以限制,摩托车自然属于机动车。

所以说,法律赋予了车辆通行的权力,同时法律赋予了地方限制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权力,这层意思很好理解吧。

很多人会声称违背了上位法,那仅需询问一句,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第 39 条是否赋予了地方限制和禁止交通工具通行的权力?仅需考虑是或者不是即可。显然,赋予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这一权力。

再回归此处,留意来看,这里所表述的“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几个字眼颇具技术含量,不得进入究竟是指禁止通行还是限制通行?那么你说这到底是禁摩还是限摩?

道交法第39条的司法解释:“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而这个意见征求稿只是针对部分车型进行限制,所以按照司法解释,应当符合限制通行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规定:限制和禁止措施皆为临时性的,道交法未明确表明是临时性措施,当法律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为准,法律的制定机构是全国人大,司法解释的机构是最高法,这显然是全国人大的权威性高于最高法,所以即便不是临时性措施,虽然不符合司法解释,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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