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家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很多案件理解错了

刑辩纪要 2025-04-13 10:32:51

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精神损失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者单独提起精神损失赔偿,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那就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无法争取到精神损失赔偿。显然相关的规定是针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相关的案件存在着例外情形。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家属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应予以支持。

《高法解释》的解释第192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了,精神损失赔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类刑事案件并不是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来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之所以限制民事赔偿部分,是为了防止扩大赔偿范围,导致裁判落空,出现无法执行的现象。但是交通事故类案件有所不同的是,机动车一般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保险公司可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扩大相应的损失赔偿范围。

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未予支持的情形。

(2018)琼刑终16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朋在驾驶出租车营运过程中,因疏忽而撞上正在街道打扫卫生的清扫工王玉莲,致其严重受伤。在交通肇事后,杨建朋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将被害人抱上出租车拉至彬州市新区滨河路东段消防大队东侧“世纪城”施工工地东侧大门外路面上遗弃,杨建朋主观上已由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建朋对因其交通肇事和遗弃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其提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代理人提出的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被告人因交通肇事最后转化成故意杀人罪,那还能按照交通上文所述的规定来处理吗?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其一,《高法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这里并未确定具体罪名,机动车肇事相关的当然可以适用;其二,从裁判结果上来看,类似的案件不会导致判决落空,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也不存在不公的现象,民事诉讼中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此进行赔付,更何况刑事案件。

再如,(2013)闽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中写道,“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法院的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交通事故案依据该规定并不正确。

诚然,大多数交通肇事案件中精神损失赔偿金未获得支持。然而,仍有一部分案件,法官支持了精神损失赔偿金,比如(2021)湘07民终1902号,一审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失,但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给予支持。(2024)陕05刑终238号,一审法院认为,“故附民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依据陕某相关数据,综合本案实际,其精神抚慰金确定为50000元。”,虽然该案的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肯定了精神损失赔偿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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