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一号”在郑州市赫赫有名的娱乐会所,那么它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让它一夜之间“倾塌”的呢,让我们来走进案件。
【案件释法】2013年,郑州著名的娱乐会所“皇家一号”正式关门,曾经的辉煌也不复存在,一夜之间,这座富丽堂皇的酒店变得黯然失色,原来,是因为一个记者的解密,挖开了这座娱乐会所的“黄色产业链”
都说树大招风,人怕出名,而“皇家一号”已经靠近万达CBD而出名,在这里消费的群体也都是非富即贵,所以“皇家一号”很快就赚得盆满钵满,但他的资金流动太过庞大,光靠正当的娱乐项目不可能达到如此庞大的数字。
于是,记者小王决定以身试险,亲自打入内部,用偷拍的形式看看这个娱乐会所是怎么赚钱的。
小王把摄像头藏在胸口的别针之中,然后进入了娱乐会所,刚进酒店,一个女前台就面带微笑地迎了上来,然后从容地招待小王,一边走着一边介绍着会所的娱乐项目,然后把小王带进了一个包间。
包间的光线很是炫目,然后清一色的女公关站在包厢里,随后与前台就给小王介绍这些女公关,并表示,这些女公关可以陪他喝酒,于是小王便挑了一个穿着旗袍的女公关。
其他女公关便撤了下去,在喝酒的过程中,小王旁敲侧击,询问这位女公关有没有其他好玩的地方,这位女公关很快就知道了小王的来意。
于是便领着小王神神秘秘的来到一个走廊,走进暗道,上了一个电梯,直接来到了四楼。
四楼的景象着实把小王吓了一跳,里面近乎赤裸的舞女在搔首弄姿的跳舞,消费者们尽情地享受,声音各种嘈杂,各种纸乱金迷,酒池肉林。
随后,女公关向小王表示,可以选择自己看上的舞女和自己春宵一刻,但是需要付额外的价钱。
小王听罢,立马支支吾吾地搪塞过去,眼见证据确凿,小王就表示没有兴趣,便下楼结账离开了,随后便报了警,把证据交给了警方,警方也很快地查封了“皇家一号”
经过小王的曝光,我们显然的知道了,这家娱乐场所涉嫌的色情,卖淫等行为,那么“皇家一号”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意味着,这些卖淫的舞女,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皇家一号”的老板涉嫌组织卖淫,组织色情,那么他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是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定固定的卖淫场所、规模的大小、组织卖淫者人数的多少、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那么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以上文讲到的“组织卖淫”应给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情节包括:卖淫人数累计达到10人以上的、卖淫的人数中有未成年、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五个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让境内人员在境外卖淫的。
其他情节还有:非法获利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这些严重情节,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案件中不仅有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还有淫秽表演罪,淫秽表演罪是1997年修改的中国刑法中补充的新罪行,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区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伤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罪的行为,有利于净化社会空气,促进精神文明。
组织淫秽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所谓故意,是明知道国家明令禁止,仍然进行淫秽活动进行揽利的行为。
说这种软文博眼球真是个大SQ!
小王媳妇和亲姐妹都在里面上班,这会曝光肯定网红
无所谓
有点撤
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得瑟][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