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0日,广东蒋王岗村警方捣毁了一个卖淫窝点,逮捕了一群失足妇女。
然而抓捕行动结束后,警方惊讶地发现被抓的“失足女”竟然还是个家族团伙,七大姑八大姨都有,家族里面男的在外面把风,女的就服务客人,这个场面着实把见多识广的侦查员“震”住了。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她们走向家族卖淫的道路?
2009年7月20日,于某感觉这两天的钱花的差不多了,想再多挣点钱,于是她跟老公和婆婆商量搞笔大的,今天多拉几个客人争取赚到5000+,婆婆觉得不妥,因为弄的多了被别人怀疑怎么办,最近查的严,很容易就会被逮住。
于某想想也是,可是最近钱花的太快了,而且一家花销也很大,没有钱也撑不了几天,在她的极力劝说下,婆婆答应了这件事,随后于某开始出门揽客,揽的客都先交给于某丈夫的姐姐和大姨,后来才是她自己。
到了指定地点,她坐在那里,开始看向周围路过的男性,看他们的穿着和样貌,年龄越大的手里面多多少少会有些钱,就会比较乐意来消费,同时还要看衣服款式,越是牌子的越有钱,衣服褶皱少的也多少有点钱。
看着看着,她很快就锁定了一个目标,那个男人看着也就175,穿着正装看来是刚下班回来,手上没有戒指看来是还没结婚,腋下夹着的公文包还是真皮的,看来这次是条大鱼。于某看的眼睛都直了,心想这次肯定赚大了。
于是她开始像这个男的走去,在他旁边坐下,然后不经意的露出自己的曲线,她向旁边瞟了一眼,见男子无动于衷,她便主动上前搭讪。
“大哥,需要养生服务不?”
该男子遂和她攀谈起来,两人约定好100块钱一次的价格,并随即在于某的住处完成了交易。
这一幕恰巧被路过的一个中年男人看到,他最近频繁看到不同男人进出巷子,怀疑这里可能是个淫窝,于是便报了警,给警察说明了这件事。
警察从他的口中得知这个女的每天在那坐着期间有好几个男的跟她一起进入这个巷子后就不见了,然后她自己一个人出来又坐在那。
这让警方不得不提高警惕,经过民警们的地毯式巡查,最终确定而且发现了这家人的犯罪线索。
为了将这些人抓捕归案,警方决定派遣,便衣民警进入女子的活动场所,随着民警的走动,女子将目光定格在她身上,随后女子走到他身边,交谈一番后,他跟着女子进入他们的淫窝点。
随着警方一声令下,一场抓捕行动就此展开,经过的一个小时的抓捕,终于将他们全部捉拿归案,经过警方讯问之后,警方发现这个淫窝的成员居然都是一家人,七大姑八大姨都在里面,家庭的男性成员都是替她们把风的。
为了争取从宽处理,于某便坦白她们从事这个行当的真相。警方发现他们并不是有什么不可说的原因,单纯觉得干这行来钱快。
而更毁三观的是,于某这个做法得到婆婆和姐姐的支持,眼见于某没花多长时间就赚了不少钱,于是她们一家人陆陆续续开始从事这一行业,她和她的婆婆是这个窝点的组织者。
以案释法
于某和于某婆婆的行为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需要判处一个行为人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则应当看他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当中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则应当被判处法律规定当中的处罚,如果不符合则不应当被判处法律规定的处罚。
而在本案中,于某跟于某婆婆拉着自己的家庭成员组建了一个窝点,并且长期为其他人提供违法的色情服务,同时于某还会积极主动的去外面拉客,扩大窝点的非法收入,主观上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客观上也做出了违法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等其他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罪,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于某跟于某婆婆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卖淫,所以应当被判处组织卖淫罪,但是其余的卖淫人员因为不属于窝点的组织者,法律规定当中没有规定卖淫违背刑法,因此其余的卖淫人员将会被判处治安处罚。
我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不应当利用非法的手段去获取不义之财,不仅自己的道德会被其他人唾弃和谴责,还会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可能钱都还没有赚到多少,人就被抓进去判刑,因此大家要遵纪守法,用合法的途径去赚钱!
这些举报的人是不是自己不举呢?
不偷不抢不骗不坑,采取措施到位,按时体检。个人觉得不应该抓吧
都是为了生活。要不然都对不起。人均收入8000元人民币
能重点抓一下贪污腐败嘛。
报警男,他老婆或家里女人可能也做这行业,所以才报警
能写出来这种文章,刺激倒是怪刺激,情节是仿照你家里事件改编的吧???
警察抓嫖最积极,没风险还能罚款
也不发详细地址出来!我到是想去看看哪个地方还会有这种伤天害理人神共愤的勾当[抠鼻]
湖北的
这一家人一定过得很快乐,这才是其乐融融
淫生一世图个乐哪有那么多讲究
哀民生之多艰。相信这不是他们的爱好
母女套装
真特么刺激啊
抛开事实不谈,那个中年男人你真有病。
家庭生活所迫
100一次,良心商家[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