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时间1842年8月)
开放广州、福州、厦门、上海和宁波为通商口岸;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英商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必须经过双方协议。
注: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虎门条约》,从中获得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等不平等权利。
1844年,美国和法国强迫清政府分别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通过这些条约,美国和法国除了享受英国在华取得的各项特权外,还扩大了侵略权益。
1858年清政府与俄、美、英、法死过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西方列强获得了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汉口、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等特权。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在随后和英、法、美枪钉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被迫承认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
中英、中法《北京条约》: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增开天津为商埠,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病大幅提高了赔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