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短视频博主“四川芬达”发布了一则视频,自曝被歌手杨坤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
视频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传票和盖有鲜红印章的起诉状赫然在目。
两位操着川普口音的农村小伙面对镜头,委屈地申诉:“我们就是想给大家带来欢乐,到现在也没明白到底哪里侵权了。”
这起看似普通的娱乐事件,却因涉及明星名誉权与短视频创作边界的碰撞,迅速引发热议。
“四川芬达”的主理人蒋某和李某,通过夸张模仿杨坤的标志性造型打开了知名度。
墨镜配皮衣的经典穿搭、刻意复刻的“32场演唱会”梗、背景板上若隐若现的《好声音》节目元素,这些精心设计的“巧合”在三个月内为他们吸粉35.9万。
争议始于去年十月的系列模仿视频,尽管当事人坚称“从未提及杨坤全名”,但“阿坤”“拉不拉昆”等代称配合特定动作设计,让观众瞬间锁定模仿对象。
事件发酵轨迹颇具戏剧性。
首轮视频发布后遭遇平台强制下架与账号封禁,解封后继续创作的视频再度触发30天封号处罚。
如今法院传票的到来,将这场创作自由与名誉保护的拉锯战推向新高潮。
账号评论区形成观点撕裂,既有“支持原创维权”的声浪,也不乏“明星太较真”的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某条被网友疯狂转发的视频中,“黄焖鸡米昆”等谐音梗与“让乐坛倒退15年”的争议性台词,成为判定侵权性质的关键证据链。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数据显示,2022年涉明星网络侵权案件同比增长27%,其中短视频平台侵权占比达63%。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核心在于内容是否具备明确指向性及贬损性质——即便未使用本名,若通过特定造型、标志性动作等元素引发公众明确联想,且包含丑化成分,即可能构成违法。
值得关注的是,短视频平台现存4.2万个明星模仿类账号,其中23%涉及商业变现。
这些账号平均存活周期仅为9个月,近半年已有“鹿哈”“王二博”等头部仿星账号主动更名转型。
平台内容审核系统显示,涉及明星恶搞的视频下架率较去年同比提升41%,人工审核介入时长缩短至4小时内。
这场诉讼或将成短视频侵权认定的标志性案例。
法律界人士预判,法院裁量重点可能集中在“模仿边界”与“创作善意”的认定。
若博主能证明其创作属于合理娱乐范畴且未获取直接商业利益,或存在和解转机;反之若被认定存在刻意丑化及流量牟利行为,或将面临3-10万元赔偿。
在娱乐至死的流量时代,草根创作者渴望通过模仿突围的心理与明星维护公众形象的需求形成激烈碰撞。
某MCN机构负责人透露,头部仿星账号月直播打赏可达20万元,这种灰色盈利模式犹如行走在法律钢索之上。
网友“娱乐观察员小陈”的评论引发共鸣:“我们既要守护原创者的羽毛,也该给善意玩梗留些呼吸空间。”
当32场演唱会的经典梗遭遇法院传票,这场纠纷实质是娱乐产业转型期的必然阵痛。
法律专家建议创作者把握三个底线:避免直接商业获利、杜绝丑化元素、控制内容时长。
对于明星方而言,如何在维护权益与保持公众亲和力间取得平衡,同样是值得思考的命题。
或许正如文娱法务专家李锋所言:“模仿不该是流量的遮羞布,创新才是内容创作的通关文牒。”
这场风波终将随着法槌落下而平息,但它留给行业的警示,远比娱乐八卦本身更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