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劳务派遣中有些关系既像劳务关系又像劳动关系,如何判断?

风起时创作 2021-03-20 16:39:38

大家好,我是“风起时创作”。此前笔者曾推介过一本书:程延园教授编著的《劳动关系(第四版)》。

有位友友在阅读过程中对于该书涉及的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论述,提出了一个疑问:“按照文中说的,被派遣人员与存在劳动力给付事实的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然而被派遣人员受用人单位制度管理,在用人单位打卡考勤,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存在这几种事实应该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了,不应该是劳务关系。请问这块该怎么解释? ”

这一疑问涉及的内容是在该书第180页,书中提到:“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但并不发生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对于友友的疑问,笔者通过“三茅人力资源网”上面的一个题为“如何处理公司与保洁人员之间的关系”的案例进行说明,现摘取案例中的片段如下:

“我们公司属于服装商贸企业,是小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规模小,又以业务为主,老板为纯老外,管理比较宽松,也未建立书面的管理制度。公司用工情况是除通过劳动公司聘用正式员工外,还单独雇佣了一名保洁员。现在想问大家,公司应该怎样处理与保洁人员的关系?因为保洁员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员工,她同时在其他公司做保洁,与我们公司也没有书面签定协议或合同,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报酬四百块每月,按月以现金支付……”

在该案例中,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保洁员与服装商贸企业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这与程延园教授编著的《劳动关系(第四版)》当中的表述“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是相吻合的。

服装商贸企业对于该保洁员来说,便是“用工单位”的性质,但是并非友友所认为的她的“用人单位”哦。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个主体哦。

案例当中也有提到:“保洁员不属于我们公司的员工,……与我们公司也没有书面签定协议或合同,未缴纳社保公积金”。这些表述也体现出这家服装商贸企业不是该保洁员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没有构成劳动关系。

这家服装商贸企业只是该保洁员的用工单位,从案例中也可以看出该保洁员的用工单位有好几家,这家服装商贸企业仅仅是她的其中一家用工单位,见于案例提及的“她同时在其他公司做保洁”这一表述。

既然说这家服装商贸企业仅仅是该保洁员的用工单位,那么该保洁员的用人单位又是哪一家呢?如果该保洁员是一家保洁公司派遣的,那么该保洁员的用人单位便是保洁公司了。正如程延园教授在《劳动关系(第四版)》当中所提到的“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保洁员与作为派遣单位的保洁公司之间便构成劳动关系。友友提到的“被派遣人员受用人单位制度管理,在用人单位打卡考勤,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存在这几种事实应该是被认定劳动关系了”。我们也可以来关注一下保洁员与作为她的用人单位的保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这种关系。

在保洁公司的管理制度当中对于保洁员比较常见的有这样的规定:“遵守客户、保洁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保洁公司安排、调动……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不拉帮结派,损公肥私;不得擅自离岗、脱岗、迟到、早退……”一些保洁公司对保洁员所进行的打卡考勤也正是为了对保洁员的在岗工作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程延园教授在《劳动关系(第四版)》对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阐述是没有问题的。友友们如有相关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评论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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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142
评论列表
  • 2021-03-22 20:40

    和劳动关系

  • 2021-03-24 14:33

    解释这么多都没意义,简单点就是企业为了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要帮劳动者买五险一金,每个月天天上班,不存在节假日,也没年假,病假这个说法,有事就天天干,不忙就随时可以赶人走。委托第三方招聘劳动者,到时候有什么事情都是第三方与劳动者去协商,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劳动者利益全无保障

  • 2021-03-22 20:41

    不同主体间的关系

  • 2021-03-24 21:12

    逃避责任的公司不可信

  • 2021-03-22 20:40

    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