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儿被醉汉骚扰,父亲将人打成轻伤被拘,赔偿3万获谅解

雪峰说法 2023-09-07 08:08:07

北京大兴,女子深夜下班回家,路遇两醉汉骚扰,幸得路人搭救才未受辱,父亲赶到后,直接将其中一人肋骨打断,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赔偿3万元后被警方逮捕,父亲:难道要我无动于衷!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丽年轻漂亮、身材高挑,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因公司规模不大,只有她一名财务人员,故加班加点是常态,幸亏公司地址离住处很近,李丽上下班十分方便。

事发当天晚上22时许,李丽加完班后回家,途经一家小餐馆时,两名男子从里面走出,一人叫刘强,一人叫陈东,两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下班后一起喝酒吃夜宵。

刘强坐在驾驶位置上,正准备骑电动车带陈东离开,突然见一妙龄美女走来,酒壮怂人胆,见四下无人,刘强直接将李丽拦下。

刘强一个劲夸李丽漂亮,并向她索要微信,想进一步深入交流,李丽果断拒绝刘强的要求,她身边不乏追求者,对刘强这种货色根本不感兴趣!

李丽认为,像刘强这种人,三更半夜小餐馆醉酒,骑着摩托车在街头拦截女人,既没钱又没德,根本不可能和自己有任何交集,可她的拒绝却让刘强恼羞成怒。

刘强开始对李丽言语攻击,一会点评她的衣着,一会点评她的身材,仿佛她是只待宰的羔羊,如此行为让李丽羞怒不已,可两男子无论如何不肯让她离开。

双方纠缠几分钟后,刘强不仅言语轻佻,甚至开始毛手毛脚,李丽心中十分害怕,一直严词拒绝,可两名男子根本不为所动,甚至李丽越抗拒,他们好像越兴奋。

幸亏当时还不算太晚,路上还断断续续有行人,见两名男子欺负一名女子,周边渐渐聚拢起不少围观者,刘强、陈东暂时也不敢有过多动作。

但两人一直围着李丽不让离开,甚至还伸手去抓李丽的手,声称想要和她一起喝两杯,李丽当场流下眼泪,无奈之下拨通父亲李勇电话,哭哭啼啼将事情告知。

李勇听完女儿的诉说后,当场火冒三丈,立即从家中出发,前来营救女儿,刘强两人见事情不妙,骑着电动车溜之大吉,很快消失在夜色之中。

实际上,刘强两人并未走远,他们听说李丽叫人过来有点心虚,但又怀着侥幸心理,觉得李丽可能是虚晃一招,于是便躲在一旁偷偷观察。

谁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他们在观察李丽的同时,李丽也注意到两人的动向,李勇赶到现场后,李丽带着父亲朝两人离开的方向找去,很快就发现刘强和陈东踪迹。

李勇身材高大、脾气火爆,干的都是体力活,年轻时就是一把好手,刘强两人看到李勇后,顿时新胜畏惧想跑路,李勇一把夺过电动车推倒在地。

随后李勇对着刘强和陈东一顿胖揍,尤其是刘强,更是他的重点招呼对象,两名醉汉竟被李勇一人打得毫无招架之力,刘强更是不禁揍,才几下就不断哀嚎。

李勇出完恶气后,带着女儿回家,本以为此事就这样结束,李丽虽然被欺负,但好歹没有发生不测,谁料第二天,李勇就被警方传唤,要求他去配合调查,理由是涉嫌故意伤害。

原来,李勇一顿胖揍后,刘强的两根肋骨被打断,正在医院养伤,根据以往经验,应认定为轻伤二级,因此刘强事后报警求助。

办案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后,对涉事双方展开询问,事情真相很快水落石出,两名醉汉无故拦截女性图谋不轨,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追逐、拦截他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认为,刘强和陈东两人,深夜当街拦截女性,言语轻薄、行动不轨,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并且情节较重,最终对两人分别处以11日行政拘留。

不过,与此同时,李勇也被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要达到轻伤以上,即可立案追究。

检方准备以故意伤害罪对李勇提起公诉,李勇在看守所中却振振有词,他觉得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难道看到女儿被人骚扰,自己只能什么都不能做,站一旁袖手旁观吗?

刑法第20条规定,为防止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而言,正当防卫具有5个要件,分别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李勇揍人的起因是李丽被调戏,符合起因条件。

但李勇殴打刘强时,对方已经停止侵害,虽然还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李勇手段也过于激烈,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根据正当防卫理论,李勇的行为无法构成正当防卫,不过由于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不过刑事责任可以免除,民事赔偿却不得不承担。

在公安机关协调下,李勇主动赔偿刘强3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最终检方认为李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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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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