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1年11月末开始到1982年3月,上海市杨浦区、闸北区、虹口区、黄浦区、长宁区和宝山县连续发生二十二起针对新工房的入室盗窃案:
1981年11月28日,杨浦区控江四村某号居民陈某家门被撬,被盗走电视机一台;
1981年12月8日,闸北区共和新路1700弄延长新村某号居民朱某家门被撬,被盗走录音机、照相机各一台;
1981年12月14日,共和新路1877弄某号居民刘某家被撬盗,被盗走羊毛衫九件;
1981年12月19日,杨浦区松花一村某号居民房某家被撬盗,被盗走上海牌手表两块;
1981年12月24日,杨浦区龙江路130弄某号居民程某家被撬盗,被盗走缎子被面两床,现金300元;
1982年1月8日、2月1日、2月13日、2月15日、2月17日、2月21日、2月22日和3月1日又在杨浦、闸北、虹口、黄浦、长宁和宝山先后发案十七起,被盗物品包括电视机、录音机、照相机、手表、羊毛衫、呢子料服装、现金、粮票、布票等物,总价值将近7000元。一时间,上海市各区人心惶惶,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这一系列案件的现场勘查结果进行对比,上海市公安局二处六科(治安处刑侦科)总结出如下的共同特征:

上海市公安局旧址
1、被盗窃的对象无一例外全部都是双职工家庭,白天家中无人,使得犯罪分子得以为所欲为,放手作案!
2、被盗窃的对象无一例外全部都是刚刚搬入新工房不久的居民,邻居之间互不熟悉,碰到陌生人也不知道是哪家的亲戚朋友,甚至都弄不清是否是同幢工房的住户,因而案发后面对查访的侦查员,他们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3、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非常老练,行动隐蔽,现场痕迹和遗留物证都很难发现,且处理赃物异常狡猾,不易被发现,难以找到侦查途径。
4、上述案件的犯罪分子作案动机相同、作案目标选择相同,撬门手法相同,都戴着手套作案,头五起案子发生在闸北和杨浦两个区内,随后的十七起案件向南扩散到虹口和黄浦两区,向西扩展到长宁区,向北扩展到宝山县,应系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
接二连三发生在新工房的撬门盗案惊动了上海市委和市政府,时任市委书记彭冲、市长汪道涵亲自给才刚刚上任仅仅三个月的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杨堤做出示:迅速组织精锐警力,尽快破案,还上海市民一个朗朗晴天!

汪道涵
为此,杨堤局长将治安处分管刑侦的副处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素有江南神探美誉的端木宏峪招进局长办公室,要求他从刑警大队抽调精锐,会同杨浦、闸北、虹口、黄浦、长宁公安分局以及宝山县公安局的精干警力组成联合专案组,专门侦办此案。

杨堤

端木宏峪一家
端木宏峪接手案件后,召集张声华、裘礼亭、谷在坤等一干得力门生,会同杨浦、闸北、虹口、黄浦、长宁公安分局以及宝山县公安局刑侦科的正副科长召开案情分析会兼串并案会议。在分析中,根据这一系列案件的情况判明,作案手法均为多人合伙作案,门锁和箱柜抽屉上都留有撬压痕迹,地上留有少量鞋印,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戴着手套作案,但也有偶尔留下的指纹痕迹,判断为同一伙惯犯所为,这二十二起盗窃案均具备串并案的条件。

老照片,进行室内现场勘查的上海市公安局民警
从作案时机的选择上,犯罪分子都选择双职工都在上班,孩子都在上学,无人在家的时机下进行的作案,因而作案时间非常充足,屡次作案屡次得手。从目标的选择上,犯罪分子选择的都是刚刚搬入不久的双职工新工房住户,邻里之间相互不熟悉 ,从而避免被旁人怀疑而认出外貌特征。
端木宏峪认为:“从犯罪分子实施这一系列撬盗案件时所必须具备的作案条件上分析,已经不能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知情条件入手,或者是犯罪分子对犯罪地点情况的掌握与否进行搜索,而是应当超越传统思维,从一起凶恶的惯犯团伙四处作案的条件和特点为依据入手侦查。”
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专案组确定侦查活动从下列四个方面开展:
1、各分局要对各自辖区内的刑满释放分子、劳教解教人员以及犯有盗窃犯罪前科的劣迹分子进行全面摸底排队,从中发现可疑线索。
2、犯罪分子胆大妄为、贪得无厌,判断这是一批劳改劳教外逃人员,因此要通过劳教劳改部门清查在逃人员的情况,及时掌握控制,查明问题。
3、鉴于二十二次撬盗所得财物的数量较大,因此犯罪分子必然急于销赃,因此要对全市范围内的黑市等销赃渠道进行明线和暗线的控制,重点控制赃物,从物到人追查罪犯。
4、将现场采获的指纹和市局以及各分局所收录的刑事档案指纹卡进行比对查找,发现线索。

老照片,核查户籍档案的户籍警
在随后的线索汇总中,一份1982年2月22日由卢湾分局呈送上来的案情通报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当天下午,卢湾分局获得密报称有几个流窜犯在淮海中路的国营旧货商店附近兜售物品,怀疑是偷盗来的赃物。卢湾分局接报后立即布置监视控制,并在旧货商店附近组织搜捕,结果大多数流窜犯在“收网”前逃脱,只抓到一男一女两个人。
经审讯,男的自称叫程伟勇,女的自称叫吴薇,所收缴的赃物经核实系当天上午在虹桥路1115弄某号新工房撬盗案中的被盗呢子大衣。
这条线索引起了端木宏峪的高度重视,于是指令刚刚从市局反扒大队调回刑警大队重案队不久的谷在坤前往卢湾分局,对这一男一女进行突审——

谷在坤(左)
谷在坤没有让端木失望,通过一天一夜的突审,在3月3日攻破了“程伟勇”的心理防线——原来“程伟勇”真名吕雷中,时年25岁,1979年因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在白茅岭劳改农场服刑期间逃脱。吕雷中对参与1981年11月至1982年3月的二十二起针对新工房的入室撬盗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供出了他的一众团伙成员——分别是时年25岁的傅绿地(曾有过两次前科,一次强制劳动一年、一次劳教三年),时年22岁的张慈勇(因盗窃被四次拘留审查),时年26岁的殷国巨(1976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并在白茅岭劳改农场劳改,1979年刑满释放),时年25岁的蒋德忠(1975年因盗窃罪被劳教四年,1979年解除劳教),时年21岁的杨飞雷(因盗窃被多次拘留审查),时年24岁的肖庆祥(因盗窃被多次拘留审查)以及时年25岁的主犯黄文宏。
2月22日下午的销赃时,除了吕雷中和其姘头吴薇外,还有黄文宏、蒋德忠和杨飞雷三人,但是他们三个趁乱逃脱了——
黄文宏是一个屡教不改的刑事惯犯,其父黄某某是上海某大厂的工程师,由于其母带着其大姐于1975年移民日本,黄某某忙于工作,疏于对其子黄文明和黄文宏兄弟俩的管教,甚至出于溺爱,对两个人的劣迹行为百般包庇,导致黄文明和黄文宏兄弟俩全都成了刑事犯罪分子,黄文明于1978年因盗窃罪被判劳教三年,1981年11月28日才解除劳教回厂工作。
而黄文宏在1977年因为赌博被杨浦分局处强劳两年,强劳期间于1978年因为盗窃销赃被杨浦分局劳教一年,1979年10月解除劳教后返回杨树浦运输二队工作。但是1980年4月又因为抢劫、盗窃两罪并罚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并送往白茅岭劳改农场劳改,1981年6月趁看管不严在劳改期间逃跑,结果在安徽广德县被广德县公安局抓获送回白茅岭劳改农场,然后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逃跑罪加刑一年半,但是1981年11月9日此人再次趁管教不备而外逃,但第二天就又被抓回,又被加刑半年。
1981年11月24日,黄文宏在监室内割脉自杀,被抢救缝合后送回监室,但当夜就趁着看管松懈,谎称上厕所,翻厕所气窗第三次逃脱——看样子是又跑回上海后纠集昔日的狐朋狗友进行新的犯罪活动。
3月4日,根据通过特情耳目锁定的上述人员的藏身位置,统一行动,一举将黄文宏、傅绿地、张慈勇、殷国巨、蒋德忠、杨飞雷和肖庆祥悉数擒获。随后上海市公安局治安处预审科迅速组织预审,查明了以下事实:

老照片:研究预审方案的上海市公安局预审科的预审员
黄文宏从白茅岭劳改农场逃脱后,以低价变卖了毛衣为路费,于1980年11月25日逃回上海就和父亲黄某某取得联系,然后藏身在女友顾某某的家中,和顾某某以及顾某某的表妹徐某某一起进行淫乱活动。11月28日杨浦区控江四村某号居民陈某家门被撬一案,就是黄文宏通过顾某某的牵线搭桥,伙同傅绿地和肖庆祥所为。
11月30日,黄文宏带着顾某某在五角场饭店吃喝时被群众发现,报告五角场派出所“有逃犯在五角场饭店吃饭!”五角场派出所迅速出警,将黄文宏、顾某某抓获,但黄文宏竟然冒用其兄黄文明的名字谎称自己在11月28日解除劳教回厂,派出所随后电告其父黄某某来派出所领人。黄某某明知道黄文宏是逃犯,但蓄意包庇窝藏,谎称黄文宏是黄文明,蒙骗了五角场派出所民警,将黄文宏从派出所领回。

老照片 五角场地区俯瞰
脱身后,藏身在肖庆祥家的黄文宏又通过顾某某、徐某某、傅绿地和肖庆祥先后搭识了张慈勇、杨飞雷、吕雷中、蒋德忠和殷国巨,组成了这个犯罪团伙,而黄文宏因为有“判刑十年外逃”的身份,成为这伙人的“老大”,由于这些人大多都有劳改、劳教和强劳的前科,因此他们提出了“狱中损失狱外补”的口号并开始在白天疯狂针对新工房进行撬盗作案。
这伙人的作案目标始终对准市郊结合部和市郊的新工房,作案之前充分踩点,天冷时观察住户窗帘是否拉上,窗玻璃上是否有水汽,如窗帘拉上,窗玻璃上没有水汽说明室内无人;天热时观察窗户是否关闭,如窗户关闭则说明室内大概率无人。选中目标后,先上去轻轻敲门,无回音时再重敲几下门,如有人开门或者邻居有人开门,就谎称找错人家离开,如无人应声则在五分钟后用硬塑料垫板拨开司必灵锁或者用脚强行蹬开房门,作案后迅速离开现场,一般在现场停留不超过15分钟。
盗窃得手后,黄文宏指使成员将赃物分散转手卖给花园路、许昌路、香港路一带的个体商贩,或者在调剂品商店附近销赃。所得钱款分别在控江路文化馆、上海红房子西菜馆、老大昌西餐厅等场所吃喝玩乐,挥霍殆尽。

老照片 红房子西菜馆

老照片 老大昌西餐厅
3月5日,包庇黄文宏的父亲黄某某、女友顾某某、“小老婆”徐某某分别以包庇罪、流氓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至此,这一串惊动了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针对新工房的团伙连环盗窃案在以端木宏峪为首的“刑警803”的前辈们用三天时间迅速告破,最终黄文宏团伙除黄文宏之外的七名成员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黄某某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而黄文宏原本就有十年有期徒刑在身,因逃跑犯加再度犯罪,被加刑至无期徒刑并投入提篮桥监狱服刑。

提篮桥监狱旧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