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打工人,打工人这年头不是在「打工」,而是被「工打」。
自己只是一个月赚几千块的小保安,却被公司以竞业协议索赔20万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某保安公司应聘上岗,月薪为3500元,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商业楼宇的日常巡逻工作。
李某入职时也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当时他没有在意。该条款约定,李某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入职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如若违反这一约定,李某需向原公司支付高达20万元的违约金。

2021年,李某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李某跳槽去了另一家保安公司工作。
原保安公司得知后,随即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

简单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用来保护公司重要利益的,但只是针对那些真正掌握公司机密的人,比如高管、技术大牛这些核心人员。
像公司老板、技术总监、工程师这些,如果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确实可能把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带走,所以签竞业协议是合理的。
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这个说法就比较模糊了,有些公司可能会滥用,把普通员工也框进去。

就像是这个保安,平时就是看大门、巡逻,一般接触不到公司核心机密,如果公司硬要限制他们跳槽,那就不太合理了。
当然,如果某个保安确实参与了重要项目的安保,知道研发方向之类的机密,那公司可以拿出证据证明他属于“保密人员”,这样竞业协议才有效。
但如果只是普通看门的,公司还限制他,那就不合法了。

而除了岗位性质本身对竞业协议适用性的影响,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额的巨大落差,也是大众非常关注的一点。
按照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给出的经济补偿仅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0%。
就以我们河北地区为例,石家庄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依此计算,李某每月仅能获得660元的经济补偿,一年下来总额还不到一万元。

但是一旦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却需支付高达20万元的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的本质在于保护企业核心利益,但同时也应保障劳动者因择业受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
这家公司给的补偿金额不算多,还不让人家去其他公司上班,又限制了人家发展,又能让竞争公司招不到合适的人。
真是一石二鸟,但也同时惹怒了众多打工人。

要是那些技术人员或者是月薪上万的打工人离职签署竞业协议,每个月只能拿几百块钱,但你想找新的工作,其他公司招你也是看中你的技术你的经验。
但因为竞业协议,你没办法去,真的是被这一纸合同生生给框住了。
你想打官司,人家公司有专门的法律团队或者有钱聘请律师,而你一个打工人,没时间没精力还没钱。
对方就是想和你耗着,顺便从你身上捞上一笔。

李某的前公司估计就是这样,而且他们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并未切实履行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劳动者遵守约定期间,必须按时支付补偿。

在李某的案例中,公司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进一步削弱了竞业限制协议对李某的约束力。
并且,该保安公司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根本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能够接触到核心机密。
基于此,李某显然不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适合主体,某保安公司与李某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滥用竞业条款,对打工人不断进行施压和逼迫。
我们打工人也是有脾气的,该遵守的肯定是会遵守的,但竞业协议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新京报-《保安跳槽也被竞业协议,赤裸裸地欺负人|新京报快评》

红星新闻-《快评丨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索赔20万?滥用竞业协议的病得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