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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并从事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这种行为表述为“挂靠”。
其中,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被挂靠方可否以以挂靠费,管理费的名义诉挂靠方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最高院在《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黄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等无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出借人请求借用人按照工程价款的相应比例支付收益费(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已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挂靠人要求由其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不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东方公司虽然名义上将承包亚星公司的工程内部承包给黄建国,但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黄建国借用有资质的东方公司名义施工,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黄建国与东方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但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不予支持东方公司二审上诉请求黄建国按照案涉工程价款的1.2%计取收益费,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在建筑等明确禁止挂靠经营的行业,若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被挂靠方要求支付挂靠费的诉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除非其实际参与了项目管理。当双方因挂靠费、管理费发生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具体合同条款、行业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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