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一女子发现公司附近有人悬挂横幅,上面写着“某某脚踏两条船无缝衔接”,女子找不到是谁干的,只能向警方报警,经过警方的调查,查出了涉事人员郑某、严某,其中一人还是女子的前男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来源:长江日报)
刘丽在一家公司上班,突然听同事说,自己的名字被人用横幅挂了起来,上面还写着“无缝衔接”的字眼,暗讽她出轨。
刘丽很是好奇,于是到指定的地方一看,发现确实有横幅写着名字,不止在一个地方悬挂,这让刘丽很是气愤。
思来想去,刘丽也想不到是谁干的,这对于一个女生来说,是很大的声誉打击,于是她决定向当地报警,警方受理了此案。
当地民警得知情况后,到达现场锁定证据,及时将横幅清理,为刘丽消除了一定的影响,接下来就开始找寻涉案人员。
由于现场有监控,很快找到了两名男子有可疑,他们在城区多处进行悬挂,对刘丽进行名誉损坏,事件败露之后,办案人员将两人抓获。
仔细了解一下,原来郑某和刘丽曾经是情侣,刘丽打算分手,向郑某提出后,郑某不愿意,多次挽留无果,决心对刘丽实施报复。
郑某找来了同乡严某,在刘丽的工作单位大门和人员密集的地方悬挂,要让刘丽名誉扫地,没想到很快就被警方查明情况。
郑某认为是刘丽欺骗他感情,可是并没有任何的证据,到头来带有侮辱性文字的横幅成为铁证,警方依法对两人进行处罚。
事件曝光之后,很多人都支持刘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两个人没办法在一起,自然是可以提出分手的。
可同样有网友质疑,郑某因个人行为对前女友进行报复,内心是很险恶的,建议刘丽可以去申请禁止令,保护自身安全。
在恋爱自由的时代,如同郑某一般疯狂的人不少,他们一旦在恋爱中遭受挫折,就会对离开的伴侣实施报复,理应制止此类行为。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郑某和严某被分别拘留10天、8天,为什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以并处500以下罚款。
在这起案件之中,郑某捏造事实对受害者进行诽谤,导致他人的名誉受损,还用横幅悬挂出来,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的。
因此,郑某被依法拘留10天,而严某的情节较为轻微,被处罚8天,可想而知,恋爱中疯狂的男人有多可怕。
2.受害者可向两人索要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的细节,刘丽选择报警,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不用同郑某继续牵扯,经过警方的调查,确认了郑某存在侵权的行为,因此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郑某为主使者,严某为同行者,刘丽想要追究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益。
3.这是典型的案例,具有警示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丽想要分手,郑某不愿意刘采取纠缠的方式,还很不理智地选择污蔑刘丽,造成一定范围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此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郑某的行为不止是情绪发泄,更是对刘丽本人的骚扰,符合损害名誉权的认定,提醒在热恋中的双方,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能讲述超过事实的谎言。
个人支持对郑某和严某两人的处罚,个人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希望大家在办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