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5年02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某作进一步调查后,发现陈某涉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证。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会使员工在工作中无章可循、随意操作,在涉及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作业时易引发危险,且事故发生时无法迅速有序救援,导致危害从设备损坏、物料泄漏,逐步扩大到人员伤亡、环境污染,严重威胁企业财产安全、员工生命及周边公共安全。
案例二:非法营运、投诉举报核实查处案
根据汕尾市交通运输局12345热线转办通知《市民举报汕尾市城区车辆非法运营》(2024-10-22号),柯某某举报材料,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柯某某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发现刘某某于2024年10月4日,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市房管局公交站使用粤ND***号小型轿车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刘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粤ND***号小型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潜藏着多方面的巨大危险性。非法运营车辆往往缺乏定期且专业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制动、转向等关键系统一旦出现故障,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此类车辆未在监管体系内,乘客的行程信息无有效记录,一旦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极大地增加了乘客权益受损风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威胁公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三:无证经营、大型客车案
2025年04月02日,我局联合市交通警察支队在汕尾市城区大都汇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粤N0***大型普通客车从赤坑镇运载12名乘客扫墓返程往汕尾市城区渔村。据车上乘客陈述与司机不相识,本次包车费双方约定300元,送回目的地后付费给司机。司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汕尾市城区**有限公司有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危险性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却擅自开展营运,潜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涉事的大型普通客车,由于游离在监管之外,极有可能长期缺乏必要的维护与保养,车辆关键部件老化、磨损严重却未得到及时更换,行驶途中极易突发故障,如高速行驶时轮胎爆胎、制动系统失灵等。此外,非法营运没有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与保障体系,一旦事故发生,救援力量难以及时、精准地介入,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还会对社会公共安全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严重损害公众对客运出行安全的信心。
案例四:非法营运、暴力抗法被行政拘留案
2025年02月0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高铁站开展春节期间执法巡查,巡查至汕尾火车站P1停车场左侧出口时发现蔡某某驾驶的粤NC***号小型轿车正在上下客,涉嫌小汽车非法营运。我局执法人员上前开展执法调查询问时,粤NC***号小型轿车司机不配合下车无视执法权威暴力抗法,直接开车用车头顶撞我局执法人员一段距离并后倒车撞击我局执法车辆,随后被我局执法人员坚决制止。我局对该司机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其于2025年1月30日14时17分,驾驶粤NC***号小型轿车从尾市城区东涌镇荣新便利店运载乘客往深汕中心医院,根据滴滴平台信息显示,该次车费为14.16元,经查询发现粤NC***并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司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蔡某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蔡某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后续我局将其暴力抗法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危险性
车辆未按网约车规范进行安全检测与维护,行驶状态难以保障,一旦在接送乘客途中发生故障,如刹车故障、电路起火等,极易造成车内乘客伤亡。而其暴力抗法行为更是恶劣,严重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破坏执法秩序与社会法治环境。倒车撞击执法车辆,不仅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还可能引发周边车辆连环碰撞,导致交通拥堵甚至大规模交通事故,对火车站周边密集人流、车流构成严重安全威胁,极大地扰乱了公共秩序与春节期间的安全出行环境。
来源:汕尾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