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杭怀海与被执行人杭士镇、张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83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883执恢531号。因被执行人杭士镇、张迎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杭怀海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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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杭士镇,男,1970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路南一巷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00212xxxx。
被执行人:张迎春,女,1970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路南一巷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00203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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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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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
58611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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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金额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杭士镇、张迎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给予举报人奖励2万元,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回款的10%作为悬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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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止之前。
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
举报联系电话:17686122518(孙法官)
特此悬赏公告!
来源:邹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