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利用“套路贷”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与闫某立、闫某娃(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7月期间经常纠集在一起,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闫某立为首,由闫某立提供经营公司所需资金,纠集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为重要成员,其中被告人张某伟负责监管该公司资金,被告人闫某雷泽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并纠集被告人任某建及闫某娃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就是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通过中介介绍后与被害人签订由被告人一方提供的统一格式借款合同,要求被害人出具借条、承诺书、委托书等,要求被害人提供汽车为抵押,并让被害人在出具借条时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高出欲借款金额,被告人一方声称多出金额为违约金,只要不违约就不会向被害人收取该违约金,且实际支付被害人的借款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后低于欲借款金额。
被害人借款成功后,被告人一方就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先将被害人的汽车强行拖走藏匿,随后以“被害人汽车GPS掉线、欲将汽车再次抵押借款、借款逾期、被害人借款系还债”等各种借口强称被害人已违约,并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向被害人强索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的“本金”及高额“违约金”。
经查,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等人于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实施敲诈勒索12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伟、闫某雷、任某建伙同他人成立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无锡21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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