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英国的女权保护​运动,如何为世界女性闯出一条尊严之路

制度开门 2022-02-08 20:37:13

美国、英国在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具有先进性。美国历经了两次声势浩大的妇女运动,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加强对妇女保护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一 美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美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影响重大。法律一直是妇女运动和女权主义活动家们寻求改变妇女地位和争取平等的重要领域。女权主义法学是一门研究两性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平等状况的法理学分支。作为一个法律学术领域,在当代美国乃至西方法律思想界有重要的地位,直接影响了包括性暴力与家庭暴力、雇佣劳动中的不平等对待以及基于性别的各种歧视等众多公众法律辩论。

通过各种进路,女权主义法律研究者们已将性别化因素和社会意义纳入到了看似“中立”的法律和实践中。可以说,涉及雇佣、离婚、生育权、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堕胎等方面的法律,无一不源于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成果。

(二)美国保障妇女平等权利方面的法律与妇女平等权利运动。在美国,妇女权利(女权)被认为是一种宪法权利,美国各州也有关于妇女平等保护的规定。美国有16州宪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州宪法中平等保护修正案(theEAR)的通过鼓舞了州立法机关对州法律进行全面改革,以保证这些法律与平等保护修正案协调一致。这些成果都与美国妇女平等权利运动息息相关,其思想精髓就是男女平等。

(三)美国关于反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平等是全世界普遍的价值,反对歧视是全人类共同理想。在西方国家文明与法律发展过程中,反对就业歧视也是一个重要部分,而且在不同时期反歧视的重点也是不同的。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的歧视;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歧视年龄高于四十岁的待业者;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根据1973年康复法和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规定,在就业上,甚至禁止基于能力差距的歧视;根据1991年民权法,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联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就业机会委员”,是一个常设性机构,对弱者进行法律保护,依法惩罚那些有歧视行为的公司与雇主。

(四)美国关于反“性骚扰”方面的立法。美国《民权法》第七项禁止雇主以雇佣为条件要求受雇提出性爱回报要求,也禁止因为相信妇女低人一等而拒绝妇女就业。在美国,交换性性骚扰长期以来已经被视为违反《民权法》第七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地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雇主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

(五)美国家庭中的两性平等关系和反家庭暴力立法。在家庭和婚姻这些貌似最个人性的私域里,美国存在着权力分配的政治问题。60年代末期间,激进女权主义者们大多把主要精力放在探讨家庭中的两性平等关系、家务事情的合理分工以及如何改变男性压迫女性之局面等问题上。她们主流思想仍是否定男女之间的差别,追求两性之间的平等。因此,在美国,《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的制定代表着多年来妇女权利倡导者争取通过立法解决象瘟疫般蔓延的家庭暴力的斗争发展到了它的全盛时期。

二 英国妇女保障运动立法和实践

(一)英国的性别歧视立法。英国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有关全国性法律包含在议会所通过的两个法令之中:一个是1970年的公平付薪法,另一个是1976年的性别歧视法。英国有关性别歧视问题的立法是在有违于欧洲法律的背景下操作起来的。罗马协议第119条款规定,每一个成员国都应当确定并维持“男女同工同酬”这一原则。相比于公平付薪法,性别歧视法具有更加广泛的立法社会效应。性别歧视法要求雇主,合作人、工会、就业代理机构和培训机构必须负担以下义务:即不能因为寻求就业者或已就业者的性别或婚姻情况,就对他(她)们实行歧视。

(二)英国家庭暴力及其立法。家庭虐待和家庭暴力是当今英国女性社会中的第一大社会问题。立法上,对于家庭暴力有如下定义:一个人,受到来自于与她有着某种特殊关系的其他人所加诸的生理上、感情上、心理上以及经济上的虐待,这种特殊的关系包括配偶、同居伙伴或家庭其他成员。在英国,警察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进行干预是一个鲜明特色。很多市中心的警察局也开始设立家庭内部暴力分部。离婚制度上,英国婚姻立法上为了保护妇女利益,近来已经放宽了“过失离婚”概念。

在宪法司法适用的领域方面,公域和私域并行适用。在这方面美国十分先进:就美国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对妇女的保障来看,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是挑战歧视性法律和政府习惯行为的武器。但如果进行歧视的主体是私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则可以使用联邦制定的法律《民权法》第七项来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如同最高法院解释的那样,美国宪法解决的是公开的故意性的歧视。但美国宪法并不能解决无数微妙和复杂的影响妇女实现平等权的障碍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诉讼不是主张平等保护权利的唯一途径。

例如,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的非正式讨论和谈判甚至通过示威或使之成为公共话题来伸张权利。针对政府官员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这种方式有时会产生某种积极效果。而提出法律诉讼的可能性则会使政府官员确信某人要求平等待遇的主张是坚定的。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袁锦秀:美英妇女权益保障与我国立法的完善,求索,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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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11 15:21

    西方女权:we can do it! 田园女权:why (should) we do 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