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应珍惜,离婚须谨慎。很多夫妻离婚是因为家庭琐事,一时冲动导致离婚。为了避免冲动导致的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离婚冷静期真能解决婚姻的所有矛盾吗?
案情介绍2022年7月,王某(女)与李某(男)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对彼此了解不深,双方婚后争执不断。最终双方在2023年3月初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满,双方便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2023年5月,林某将王某与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与李某偿还王某在2023年3月15日向其所借的30万元款项。林某认为此时仍处于王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2023年3月15日王某与李某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于3月初申请离婚登记,并于4月初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林某的借条时间只比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早15天。林某无法证明李某将30万元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生活,林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某提交了李某将上述借款用于赌球的证据,亦有证人能证明李某将上述借款用于赌球。本案的借款事项发生与王某与李某离婚前夕,双方在此之前已经分居2个月的时间,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李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切合实际。
综上,林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王某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使用等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家庭购买房产、车辆等所负的债务,或者双方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等。为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花费也属于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当然并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李某向林某所借的用于赌球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大肆举债,还有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试图让另一方为其共同还债,这样的做法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离婚冷静期一方所借债务,应该如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