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山西省能源局为更好的促进分布式光伏稳妥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发布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于4月25日前截止。
文件指出: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电力交易市场。
2、分布式光伏项目业主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服从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有序开发建设,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3、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对于“光储充”等一体化项目,可试行合并备案。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4、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由电网企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备案。
5、分布式光伏开发项目备案后应尽快建成并网,并网有效期限为一年。对于超出并网时间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为其办理并网。
6、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
7、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8、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9、已并网发电的项目,若停止发电时,应及时向电网企业报备并尽快恢复发电。对连续超过六个月停止发电的项目,且经现场确认不具备继续发电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电网企业配合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并由电网企业告知业主或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后办理销户。
原文如下:
本文素材来源于山西能源局,具体实施以官方最终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