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违法事实: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3.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4.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5.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6.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7.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8.煤矿的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的行政处罚;
9.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合并对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马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的行政处罚。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28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0号2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为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