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关注《底线》。
《底线》22、23集,又迎来一个当时在社会层面引发较大关注的“长沙货拉拉女客户跳车案”。
先来回顾一下真实的案件(资料来源于公开网络可查询的信息,主要是某百科)。
2021年2月6日晚上9点左右,23岁的女生莎莎叫了一辆货拉拉搬家。在整个10公里左右的行车路线中,货拉拉司机周某三次偏离预定导航。莎莎心生恐惧,从车窗“跳”出车外,在报警、送医后,最终不幸死亡。
图片源自网络
经法院一审认定,详细情况如下:
货拉拉司机周某在接到订单后,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女客户莎莎拒绝周某的有偿搬运服务,独自一人先后搬运15次,导致周某长时间等待。整个订单时间长、赚钱少,周某因此心生不满。
途中,周某再次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又遭拒绝,更生不满。为了节省时间,周某偏离导航路线,并将车驶入偏僻路段。在莎莎提出质疑后,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莎莎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仍未理会,莎莎又将上身探出了车外,周某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最终造成悲剧。
这个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而电视剧《底线》中,却将这个案子做了大量细节改动。
包括并不仅限于:
1、量刑的差异。
现实中,整个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宣判,一直用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电视剧中故意伤害罪和无罪之间的较量。
2、被告在事发前曾搜索“如何让人不知不觉死去”
现实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周某存在这一行为。
3、女法官回避问题
剧中,辩方律师以法官为女性为由,担心无法公平公正处理本案,要求回避。
这一点个人认为有待商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勉勉强强可以和第四项搭上一点点边,但……非法律专业人士,就不妄加非议了,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欢迎指教。
4、添加了被告人妻子行贿的情节
现实中没有证据表明,货拉拉妻子周某存在这一违法行为。
怎么说呢?
我们都知道,影视剧总是喜欢在开头大字标注: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但这部《底线》的宣传点之一就是“以真实案例为背景”。既然你宣导了真实,那不要魔改。特别是这些本身就在社会上引起过广泛关注的案件,很容易让观众产生代入感,从而误导观众,让大家以为,剧情就是事实。
这两集播出后,从网络评论看,真的有人已经被误导。
有人或许会说,这只是影视剧创作,也没一一对应,不一定大家都能知道原案件。
事实是,即便隐去了涉案人员的姓名,谁不知道《底线》如今播出的案例中改编的真实案件,包括并不仅限于:“杭州现实版樊胜美案”、“于欢案”、“江歌案”、“吴谢宇弑母案”、“货拉拉女生跳车案”……
既然都是众所周知的真实案例改编,请尊重最底线的真实,不要加入误导性情节,更不要污蔑当事人。影视剧可以是假的,但这些当事人,目前都是活生生存在的。更有些案件,至今未判,难道就不怕给当事人和家属造成舆论压力吗?
有人说,既然是影视剧嘛,又不是纪录片,改些内容,都是“剧情需要”。
是,作为影视剧,改动一些人物背景,增加一些“冲突感”,这可以理解。就这个案例来说,个人认为,稍微改一下量刑、增加被告人父亲的情节,不算什么大问题。但加入被害人妻子行贿的行为的确不妥。想问问编剧和导演,为了你们的“剧情需要”,你有考虑过现实中周某妻子有可能遭受的伤害吗?她好好的一个人,被“误导”曾向法官行贿,你们凭什么让她承受这个不白之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一部“普法剧”,我不知道导演和编剧怎么看待以上这条法律。难道真的一句:“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就可以肆意加入这种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吗?
我不理解!
事实上,现实中,“货拉拉案”的涉案司机妻子通过网络平台已经发声:“太假了!太假了!真的太假了!简直可以这么讲真的无药可救了,瞎编乱改罔顾事实,用心何义?背离现实剧情最热最狗血我的评价是无任何意义,呼吁法制社会请依法治国,人性道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同样的,在“货拉拉案”之前的“吴谢宇弑母案”。当事人吴谢宇曾说,希望自己的案件能给这个社会起到一点警示作用。如今,当他得知自己的案子被搬上银幕之后,他说,不愿意母亲被演成一个坏人。
我不知道,导演、编剧、工作人员在用这些真实案件做素材的时候,有没有和当事人或者家属沟通过,更进一步来说,有没有充分尊重过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没有,于法,这算不算侵权?于情,这算不算二次伤害?
其实《底线》播出后,质疑一直存在,写完以上文字,我想起之前看到的网友评论:
温和一点地说:既然过审了,那应该是没问题的。
情绪一点地说:有质疑,你找最高法去!
幽默一点地说:认真你就输了!
可是“法律”不应该认真吗?
啊,我忘了,我不是个“法律人”,我是个写娱乐为主的“吃瓜群众”。只是,即便吃瓜,我也希望自己是个理性吃瓜群众,在刷屏,看剧的时候多那么一点点理性思考。
还是想再问一遍,一部最高法背书的“普法剧”,难道不应该认真吗?
刘鑫最大的恶不是她把江歌挡在门外导致江歌的死,作为普通人我估计那我自己在也不太敢开门救江歌,可能我也会死,刘鑫最大的恶是事后的嘴脸,她可以扮可怜获得大家的同情,毕竟死亡面前很少有人不胆怯,但是她咒骂江歌和她母亲的话语我听不下去,江秋莲的要求仅仅是让她作证而已,刘鑫的所作所为击穿了我的道德底线,她不值得被洗白,我很少能记得一个新闻事件,我会一辈子记住刘鑫。 突破道德底线的刘鑫在家乡居然找到了工作,哈哈
永远叫不醒一个泯灭良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