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男子侵犯醉酒女子后,另一名男子也欲侵犯时被发现。事后女子索赔一万元。男子支付一半,另一半打欠条。女子收到钱后,一气之下,打回男子一巴掌。男子被打后决定不再支付另外一半。女子报警后,男子认为双方只是交易;检方认为有加重处罚情节;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案例来源:四川南充高坪区法院)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情显示,男子吴某、何某与朋友相约到酒吧喝酒时,认识陌生人女子黄某及其闺蜜等人。在酒吧喝酒玩耍过程中,黄某因玩游戏输多赢少大量喝酒导致醉酒。酒吧饮酒结束后,吴某、何某以出去吃宵夜继续喝酒为由,邀约黄某一同前往。可黄某同意后并结伴打车离开酒吧过程中,两人却因见黄某醉酒,遂心生歹意,并将其带至附近酒店开房。
三人来到酒店后,何某趁黄某醉酒不会反抗时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走出房间并让一直在让门外的吴某进来。可就在吴某也想趁机与黄某发生关系时,却遭到了反抗。过程中,吴某因被咬伤手臂,遂打了黄某一巴掌。随后黄某打电话告知其男友,并让门外的何某也进来协商解决此事。男友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反应是报警。可黄某却怕因此事传出去对自己影响不好,于是主动提出协商解决。最终三方议定由何某、黄某总共支付10000元解决此事。两人同意并先支付了5000元,剩余5000元写下欠条承诺次日支付。本来大家以为此事就此结束,可黄某却对刚才被打了一巴掌一事耿耿于怀,并上前打回吴某一巴掌。吴某认为自己已经赔钱了,凭什么要被打?随后吴某抢回欠条当场撕掉,并声称黄某收了钱就是交易。黄某随即报警,三方则一起留在酒店房间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何某认为其与黄某发生关系过程中,黄某没有反抗,与吴某的情况不一样,且事后也给了钱,不应该认定为强奸罪。第二种意见是,吴某认为,黄某主动提出要钱,自己也给了钱,有转账记录为证,因此双方是交易。第三种意见是检察院的意见,检方认为:1、刑法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趁女方醉酒而处于不知或不能反抗状态时被侵害的情形。也就是说,不管事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过什么纠纷,也不论案发时有没有反抗,只要案发时女方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那么就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黄某是在醉酒走路都不稳的状态下,被何某、吴某两人搀扶至酒店房间的,且在案证据也证明了何某曾与黄某发生过关系、吴某意图与黄某发生关系时手臂确实被咬伤。据此,检方认为何某、吴某均构成强奸罪,但吴某属于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情形,可对其从轻处罚。2、刑法第236条同时还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共同侵犯同一被害人故意的,系轮奸情节,需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中,检方认为,从本案的整个作案过程来看,两人有共同侵害黄某的故意,且两人也先后与黄某发生关系,虽然后者吴某系未遂,但并不影响认定两人系具有共同侵犯同一被害的主观恶意,故应当认定本案具有轮奸情节。即检方建议两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种意见是法院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法院认可检方第1点的意识。即法院也认为事后双方发生纠纷并不影响两人侵犯妇女行为的定性。其次,法院同时还强调称,妇女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有权主张经济赔偿,行为人认为不合理可以拒绝,但被侵权人则仍然有权起诉提出自己的诉求。也就是说,黄某被两人侵犯后提出索赔是合理的,如果两人不同意可以拒绝,但不影响之前行为的定性,且事后黄某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继续索赔。再次,法院同时还认为,虽然两人均有与黄某发生关系的故意,但吴某在房间外面时根本不知道何某与黄某发生关系时女方是否自愿的,因此可认定两人没有主观上的联络故意,且双方都未曾给对方实施犯罪行为时提供过帮助,故不能认定系轮奸。最后,法院认定两人有三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即两人明知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黄某谅解。另外,吴某属于犯罪未遂,可再从轻。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何某、吴某有有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妇女意志,切勿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只要女方事后报警,那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