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官】
在行政体系中,民政官占据主导地位。通常所言的督抚、藩司、臬司以及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皆归属于这一范畴。以下为全国十八省民政官的具体数量情况:
清朝设有八位总督,分别为掌管直隶地区的直隶总督,统辖江苏、安徽和江西三省事务的两江总督,负责福建、浙江等地政务的闽浙总督,管辖湖北、湖南地区的湖广总督,兼理陕西、甘肃政务的陕甘总督,主管四川地区事务的四川总督,以及执掌广东、广西政务的两广总督和负责云南、贵州地区事务的云贵总督。
共计设有巡抚十五人,分别主政于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诸地。
需注意,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地方行政建制中,直隶、四川、甘肃三省遵循定制,不单独设置巡抚一职,其相关职责由总督兼理。正是基于这一行政架构安排,遂形成了“八督十五抚”的制度格局。
在全国仅设十八个行省的格局下,布政使却有十九人之数。此特殊情形源于江苏省别具一格的设置,该省设有江苏布政使与江宁布政使两名布政使,分别驻守于苏州与江宁之地。
在行政体系的架构中,按察使一职于各省分别配置一人,共计18人。
在地方行政体系中,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等,被尊称为地方大员,于行政区划层级而言,乃省级行政要员。据相关资料统计,此类人员总数共计六十人。
彼时,分守道与分巡道于各省所设官员共计八十二人(鉴于人数较多,暂不逐一列举);知府则设一百八十二人。以上道府两级之中级官员,合计二百六十四人。
厅同知共计四十七人,通判达三十一人(需明确,此处所涉同知与通判,乃厅之最高行政长官,并非知府之辅佐官职)。此外,知州人数为一百四十七人,知县人数则为一千二百九十三人。经统计,厅、州、县等基层行政机构的长官总数为一千五百一十八人。
需注意的是,各省文官体系中的核心力量,即督抚、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均为执掌正印之官员。
在各省民政官员体系中,佐贰官、属官以及杂职官占据相当规模,其具体情形如下:
依据定制,于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及道一级行政建制中,并不配置佐贰官职。仅在府、州、县这三个层级的行政单位设有佐贰之职。经统计,全国范围内佐贰官数量分布如下:府级层面,同知计116人,通判达108人;直隶州层级,州同有22人,州判为35人;散州方面,州同共计32人,州判共44人;县级则有县丞350人,主簿58人。汇总各类佐贰官职,总数为765人。
在地方行政体系的职官设置中,布政使司之下,首领官涵盖经历一职,计有15人,理问7人,都事2人以及照磨7人。按察使司内,经历人数为14人,知事1人,照磨6人。府级行政单位里,首领官包含经历167人、知事9人、照磨28人,另设检校3人。厅一级,经历有10人,知事6人,照磨达21人。州这一层级,州吏目共219人,长官司吏目3人,州巡检40人。县级行政单位中,县典史人数多达1294人,巡检亦有908人。综上所述,各类属官总计达2760人。
在上述十八省的民政官体系里,归入既定品级序列的官员数量总计为5330人。
【河道、漕运、盐政、学官】
此四个系统皆隶属于专职官职范畴,因其岗位配置相对简易,故而一并阐释。
在清代的河政管理体系中,河道总督一职的设置较为特殊。其编制上共设三人,分别对应东河、南河与北河。具体而言,东河与南河各配置专职总督一人,负责各自辖区内河道相关事务;而北河的总督一职,依循旧例,由直隶总督兼任。综合来看,实际独立履行河道总督职责的人员为二人。
在总督统辖体系之下,司职河道管理的官员架构呈现出较为细致的分布。其中,管河道官员计有14位;同知一职,设有30人;通判亦为30人;州同配置11人;州判有17人;经历设1人;县丞数量为70人;主簿达72人;巡检共计30人。经系统统计,各类河道相关官员总数累计达277人。
漕运总督这一官职体系,架构相对简洁,人员配置亦颇为精简。其中,漕运总督仅设一员,粮储道则共计设有十二位。两者合计,整个编制人数为十三人。
在盐政体系架构中,共配置各类官职人员。其中,监察御史设8员,盐运使置5位,盐法道设13名;运同、运副、运判分别设3人、1人、7人;提举有3位;盐课大使设121名;盐掣同知与批验大使各设3人、14人;首领经历、知事、巡检分别为6人、3人、2人。以上人员合计189人。
在河道、漕运以及盐政这三个体系中,官员的整体配置数量共计479人。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负责教育管理、学校事务及科举相关事宜的官员,构成了一套独立的体系,并不受总督与巡抚的管辖。该体系的最高行政长官称作提督学政,于各省均设定员额一人。需特别说明的是,直隶省与顺天府在这一管理架构中合为一体,负责此区域的学政被称为顺天学政,如此,全国范围内提督学政总计18人。
在清代地方官员体系中,学政一职于省级行政架构里,其地位序列在督抚之后,却高于布政使与按察使。学政之下,各级学官配置有制。府教授员额达189人,州学正有210人,县教谕计1111人,而府厅州县训导则为1521人。此人员构成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地方教育管理体系。
学官系统内,官员总数达3049人。
【土官】
土官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区域所独有的职官体系,在文官序列中,其最高层级可达知府。据相关记载,全国范围内,土官设置具体如下:土知府计有四人,土同知三人,土通判一人,土知事二人;土知州达三十人,土州同四人,土州判三人,土吏目一人;土知县四人,土县丞五人,土主簿一人,土典史一人,土巡检二十五人。各土官职位在边疆地区的治理架构中,共同发挥着特定作用。
除上述各类土官外,亦存在仅具记名性质、并不司职具体事务的土官。于云南地区,此类土官涵盖正六品者2人、从六品者1人、正八品者1人、正九品者1人以及从九品者5人;在贵州地区,该类土官则包括正六品者1人、正七品者1人、正八品者3人、正九品者2人以及从九品者2人。
土官系统全体人员总计103人。
在国家职官体系中,各省之杂职官虽未列入正式品级序列,却仍属吏部编制范畴。具体涵盖布政司库大使,共计十九人;盐运司库大使,有五人;盐法道库大使,计三人;盐茶道库大使,仅一人;道库大使,达十人;关库大使及厅库大使,各一人。
此外,于行政架构中,设有布政使仓大使一名、道仓大使一名、府仓大使两名及县仓大使一名;在税收管理方面,有道关大使一名、府宣课大使两名、州县税课大使七名以及茶引批验所大使一名;司法系统内,按察司司狱计有十八名,府司狱五十三名,厅司狱八名;而在地方交通与水利管理领域,州县驿丞达六十八名,闸官四十四名,河泊所官两名。
杂职官的总数计为249人。
至此,嘉庆朝全国各省文官数量统计尘埃落定。其中,有品级的文官共计8961人,此外,担任杂职的文官数量为249人。
需指出,此数据并非绝对精确。若将各州县医学、阴阳学、僧正司、道正司等不入流杂职纳入统计范畴,官员总数理应突破15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