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院长朱根甲曾被通报,后来移交司法机关。
那么,朱根甲后来怎么样了?
判刑5年,减刑3个月!
朱根甲
2016年9月,吉林省纪委通报了7起在纪律审查中查处的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其中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原院长朱根甲违规公务接待、在党校培训期间驾驶公车外出聚餐饮酒问题。2014年9月,朱根甲在公务接待期间饮酒,陪同客人公款旅游、观看二人转、赠送土特产品,虚开办公用品发票报销接待费用2.795万元;2016年2月23日,朱根甲在省委党校培训期间,组织本班1名学员及3名老乡外出聚餐饮酒,并驾驶本单位公车参加聚餐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朱根甲还因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那么,朱根甲的履历是什么样呢?
我们了解到,朱根甲是1959年2月生人,研究生学历,教授。
1990.07——1996.04延边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6.04——1998.06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1998.06——1998.11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龙井市委副书记(下派)1998.11——2001.12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龙井市委常委、副市长(下派)(1997.07——1999.07在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班学习)2001.12——2002.01龙井市副市长,珲春市委副书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2002.01——2002.10珲春市委副书记、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2002.10——2003.08珲春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2003.08——2004.08延边州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08——2008.06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2008.06——2016.04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长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朱根甲的形式判决。
裁定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是这样说的。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吉04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根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一百五十四万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刑终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延军、沈大军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辉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朱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朱根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赃款一百五十四万已追缴,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2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朱根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实体条件,审理程序、起始时间、时间间隔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根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每日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