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向各人身险公司
下发了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5版)
2025版“负面清单”
较2024版本新增9条、调整6条
快来看看新增内容有哪些
2025版人身险负面清单增减内容
1、新增9条
产品条款表述增2条
(二十五)条款中约定的残疾定义的评定标准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相关评定标准未包含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二十六)未使用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产品示范条款。
产品责任设计增2条
(四十八)年金保险、两全保险比照增额终身寿险的增额形式设计。
(四十九)万能保险追加保费条款描述不清晰,欠缺管理机制,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
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增3条
(八十二)交费期间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险,预定附加费用率集中在首年或前两年,与实际情况相悖。
(八十三)银保渠道部分保险期间和缴别下,佣金手续费比例较高,产品设计审慎性不足。
(八十四)备案材料中未列示总预定附加费用和总可用费用水平。
产品报送管理增2条
(一百零二)销售渠道同时报送“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中的多个,不符合“报行合一”相关要求。
(一百零三)对不予备案但已经开展业务的产品,未及时停止销售。
2、调整6条(标红为新增表述)
(二十四)健康保险的既往症未明确表述为“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
(三十三)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或意外身故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
(四十五)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递增比例设计不合理,超过定价率,产品设计的审慎性不足。
(七十九)保险产品备案费用假设与实际费用不一致,费用描述不清晰、费用水平设定不合理。利润测试费用、销售费用、总可用费用高于定价费用,各种费用缺乏内在逻辑一致性。
(八十五)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如: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实际报送材料未在清单表中注明;部分材料的签字或用印缺失;部分材料的签署使用签章而非签字,未在材料首页签署;变更备案的产品未完整报送其变更项目涉及的全部备案材料;清单表或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报备的产品名称中未包含公司名称。
(八十八)主费率表中费率区分的维度或涵盖的年龄范围与产品条款及精算报告中的表述不一致。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核心要点
— 01 —
条款表述不清楚、不规范
①
文字表述
条款冗长
重点不突出
不通俗、不易懂
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②
免责条款
不统一
不集中
一些约定
缺乏法律依据
缺乏判定标准
缺乏合理性
③
保险人义务
表述不严谨,易销售误导
④
客户可选权利
表述不清
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如减保权,续保权)
⑤
重要概念和约定不规范
保险金额与保险法不一致
诉讼时效与保险法不一致
现价退还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不一致
司法管辖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
社会医保范围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
受益人表述不规范

— 02 —
条款约定不合理
①
免责约定不合理
健康险约定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
作为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
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
护理险中约定对细菌或病毒
感染引发的保险事故免责
②
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
约定申请保险金
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但未对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意外险约定申请保险金
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
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寿险约定申请身故保险金
除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外
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材料

③
保险金给付条件不合理
定寿、终身寿
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后
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而是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
疾病保险约定
确诊后需生存一定期限
才可给付保险金
健康险约定
保险金给付以其他产品是否给付为前提
④
续保约定不合理
医疗险中约定
公司未收到不续保申请视同续保
— 03 —
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①
条款表述前后不一
②
演示与条款不一致
阅读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内容
与实际条款约定不一致
③
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如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
为卖点进行宣传
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
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
④
不同交费年期费率被调整一致
重疾险通过
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
使个别不同交费年期的年交费率
调整为一致水平

— 04 —
产品不符健康险新规
①
短期健康险条款含有
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
②
条款约定不得单独解除附加险
③
不保证续保的表述不符合监管规定
存在较为严重的误导隐患
④
以基因检测结果差异化定价
— 05 —
健康险产品责任设计问题
①
犹豫期过短
等待期过长
等待期未突出显示
②
医疗险
产品设计异化
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
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
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
混淆概念
混淆“恶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重度”概念
③
疾病险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含生存金给付责任
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
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产品定名不符合要求
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仅含“恶性肿瘤-重度”责任
④
护理险
产品设计异化
产品设计为万能型
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比较低
脱离风险保障本源
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
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
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
包含一般身故责任

— 06 —
增额终身寿产品设计问题
①
保额递增比例超过定价利率
存在严重误导隐患
②
减保比例设计不合理
加保设计存在变相突破定价利率风险
③
减保规则不明确
— 07 —
年金险产品设计问题
①
产品设计异化
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
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
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
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②
保障功能弱化
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
③
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
产品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
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
④
降低前期的身故利益
来贴补增加后期生存给付的利益
宣传时承诺超定价利率的长期高回报
— 08 —
万能、分连、分红
产品责任设计问题
①
万能险
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不合理,噱头
②
投连险
犹豫期内退保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未区分投保人是否选择
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③
分红险
产品设计异化
产品条款中包含了
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
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 09 —
其它产品设计问题
①
产品设计雷同
严重同质化严重
②
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
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③
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
变相延长等待期
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
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
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④
产品责任中包含满期金累积生息责任
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⑤
可随意变更被保险人
更多细节,请看详细清单
— 10 —
附:2025版“负面清单”原文
*背景标灰为新增或调整内容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