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黄某在家的时候经常看到邻居女子何某总是不穿衣服,在阳台上走来走去,并且何某长的非常好看,身材又好,所以男子黄某对女子就有了邪恶的念头。在某日凌晨,男子黄某事先准备好工具,然后将何某家的门打开进去后,相对何某实施强奸的行为,可是就在这时何某处于月经期,所以黄某的阴谋未能得逞,便中止了强奸行为,然后对女子何某进行了猥亵。对于何某在家阳台总是不穿衣服,走来走去,这样的行为是否有什么猫腻呢?
有网友表示:人家在自己家里,穿不穿衣服是人家的自由,你进来别人家里实施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的,除非人家同意你的要求,否则你就犯强奸罪。还有网友表示:经常不穿衣服,在阳台走来走去,这样子不就是在勾引对方吗?一般男子都是顶不住这样的诱惑,所以头脑一发热,就会做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男子已经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这件事情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男子对何某又进行猥亵的行为,所以只能按照猥亵罪来定义吧!
根据《刑法》第24条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前面说到男子黄某自己准备好工具进入何某家中,这样的行为也属于私闯民宅吧!对于这种的行为,也是需要负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终经过法院讨论,将男子黄某的行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件事情,大家觉得男子的行为应该怎么判定才合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