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一乘客地铁辱骂邻座乘客被行拘

浩公律所 2025-04-25 16:22:05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近日,一段北京地铁5号线乘客频繁辱骂邻座乘客的视频流传网络,引发关注。据“北京公交警方”4月19日通报,违法行为人因座位问题,与邻座两名乘客产生纠纷,其间多次辱骂乘客,扰乱乘车秩序,后被其他乘客劝开。警方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二、法律分析

地铁属于“公共场所”,乘客在乘坐地铁期间,对他人进行含有人身攻击、贬低人格类的辱骂,即使未直接动手,仍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若多次、随机辱骂乘客,扰乱地铁乘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仍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警告或者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处罚。若辱骂行为带有挑衅性、持续性,或引发群体性冲突,情节恶劣的,还可能触犯《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罪名解析

寻衅滋事罪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相关司法解释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①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②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③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⑤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⑥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四、案例分享

关于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6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在被害人林某丙所开的××饭店吃饭时与林某丙发生口角,王M砸毁饭店餐具等物品。同年农历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将被害人林某丁家堆放在室外路边的柴火垛点燃,后被林某丁等人扑灭,王M在旁观看并对林某丁实施殴打。2017年农历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M酒后到林某丁家门口吵骂,后又驾驶三轮车撞击林某丁家大门致大门毁损。

死刑复核案件裁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M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M为泄愤报复而持刀入户当场杀死一人,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M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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