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去世后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兄长和遗孀都来争这笔钱,该归谁?

中国法院网 2025-04-23 15:40:49

某村民亡故后

才获得的土地补偿款

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离世村民的兄长和遗孀

都来争这笔钱,该怎么分?

01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玉某甲于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2年11月,玉某甲因病不幸离世。被告玉某乙系玉某甲胞兄,玉某乙在玉某甲生前几个月,承担起主要照顾责任,并料理后事。

2019年,玉某甲所在村的某村民小组因集体土地被征用获土地补偿款。2020年11月,某村民小组进行首次分配,将玉某甲与玉某乙户列为同一组发放对象。玉某甲去世后,2023年8月,某村民小组就剩余补偿款进行二次分配,明确按首次方案进行公示和发放,还将死亡人员也纳入分配范围。最终,玉某甲的补偿款7万元及玉某乙一家应得款项全部汇入玉某乙账户。

梁某知晓后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玉某甲的遗孀,应由她领取分给玉某甲的补偿款,玉某乙却觉得,案涉土地征收款分配时玉某甲已去世,这笔钱不属于玉某甲的遗产,即使是遗产,梁某因未对玉某甲尽到扶养义务,不应分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而产生本案纠纷。

02

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村民小组第二次对集体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已明确将玉某甲列为享受对象,则集体分给玉某甲的7万元理应属于玉某甲的遗产。考虑到玉某乙对玉某甲生前照料最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酌定玉某乙分得遗产1万元,并扣除其为玉某甲支出的护理费、医药费、生活费及殡葬服务费等3万余元后,判决剩余征地补偿款由玉某乙返还梁某。

03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土地征收补偿款在村民死亡后的性质认定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适用。

首先,村民小组在分配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款时,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明确将已去世村民列为补偿款分配对象,实际上是对该村民生前可得权益进行正式确认,相应补偿款则由集体权益转变为个人财产,视为已死亡村民生前财产性权利的延续,自然可纳入遗产的范围。其次,关于遗产分配,法律既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公平,并弘扬公正、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玉某乙作为玉某甲的兄长,虽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他对玉某甲的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同时法院先行扣除其为玉某甲支出的必要丧葬及医疗费用。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可能会面临少分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丧失继承权。

这起案例提醒广大群众,遗产分配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兼顾情理。遇到纠纷,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扶绥法院

作者:农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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