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业领域差异,工伤认定类案件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如何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不仅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工伤认定职权的依法行使。
为规范工伤认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4月18日上午,昌平法院联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工伤认定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此次新闻通报会由昌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志勇主持。
“部分案件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及人社部门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认定争议较大,特别是伤害并非发生于传统典型工作场合时更容易产生争议。”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道,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出现大量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情况也不断增加。此外,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还存在劳动争议,行民交叉情形多发,行政机关往往需要等待劳动仲裁和民事判决认定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工伤救济周期较长。
调研发现,劳动者长期忽视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情况及对工伤认定相关规定缺乏认知是该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而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使得劳动关系难以确认,且事发后倾向于逃避赔偿,也给工伤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对此,昌平法院对内推行“全院一件案”机制,对外加强府院联动,促进劳动争议、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同时针对性发送司法建议,积极组织庭审观摩和普法授课,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抗风险能力。
“以聚焦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伤全链条一体化服务模式。”昌平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齐俊国介绍了该局努力打造“工伤一件事”的具体措施,并从依法参保、做好工伤预防、注重证据收集保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四个方面作出提示。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尹海萍、副庭长慕寿成围绕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参加单位文体活动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外卖骑手能否认定“新职伤”等不同主体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发布六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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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病死亡工伤认定案件中,年满60周岁的韩老汉在某建设公司工地干杂工,某日午休时间突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经抢救无效死亡。韩老汉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韩老汉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后又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视同工伤决定。建设公司不服,认为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存在工伤认定前提,且其是在午休时发病,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午休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韩老汉午休时突发不适,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支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对此,法官提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不会成为排除劳动者工伤认定的事由。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要向用人单位披露自身年龄、身体状况、是否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劳动者解决必要的生理需求提供和创造条件,保障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报会前,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他发病是在下班时间,而且是在宿舍休息,不符合认定工伤标准。”“他是下班后在宿舍等待值班,属于为履行工作职责从事准备工作,应当认定工伤。”李先生是某保安公司职工,在宿舍休息等待值班期间发病死亡,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保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该案将择期宣判。
供稿:昌平法院
摄影:郭进
编辑:林小平 肖飞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