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吴律无虑 2025-04-07 17:48:45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工程款支付、合同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等核心法律问题。原告海林信公司与被告地通公司因恒盛商业广场外墙GRC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工程款219,95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则以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理由抗辩。我所律师为原告代理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效力认定及诉讼时效问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 合同效力问题

被告辩称,合同系由高之俊等人冒用地通公司名义签订,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加盖的是“上海地通公司恒盛商业广场项目部印章”,被告认为该印章仅用于内部管理,不能用于对外签约,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否认高之俊系其员工或授权代表,主张其无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法院结合另案(2019)津0102民初4705号判决查明,在该案中,被告曾自认高之俊系其天津分公司项目经理,且两案合同签订时间相近、条款格式一致、签字笔迹相同。法院认为,原告有理由相信高之俊有权代表被告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印章虽通常用于内部管理,但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如工程结算单由双方确认)及被告在类似案件中的认可,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地通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注销,相关债务应由被告地通公司承担。

2. 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4年底,而原告于2024年才起诉,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工程实际完工时间为2017年底至2018年初,结算单签署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故应付工程款的时间应自结算日起算。

原告提供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2月、2023年12月多次向高之俊及“仲总”(工程相关人员)催款。法院认为,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催告行为中断,未超过法定时效。

三、律师提醒

本案中,法院通过另案判决、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认定高之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企业的风险提示:

企业应严格管理项目人员授权,避免因员工越权行为导致法律风险。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时应审查对方代理权限,如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等。实践中,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常引发争议。提醒企业应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避免滥用。如对外签约,建议加盖公司公章或经备案的项目专用章。

对债权人的启示:

催收债务时应保留书面或电子证据(如邮件、短信、录音等)。同时,债权人应积极行使权利,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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