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姑且将地点姓名略去。
说的是有一个小伙子,刚认识一个女网友,两人说好晚上约会。女子给他发去了住址,几号楼几单元哪个房间,女网友还说,我跟闺蜜合租,今天晚上闺蜜说有事情出去,我也要出去一趟,你晚一点来吧。
谁知道,那天晚上小伙子急于见到女子,早早猴急猴急地来找女子,他来到合租屋,发现客厅门虚掩着,他推门就进入一个房间,房间里没开灯,只有一个姑娘躺在床上,姑娘还说,不是说好我去你那里吗?你怎么赶过来了?
小伙以为这就是等他的女网友,就上去搂着求爱,姑娘也将小伙错认是自己的网友,便顺从了。
正当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时,姑娘真的男友来了,他叫小王。小王听到房间里声音不对,便打开了灯,看见自己的对象竟跟一个陌生男子发生关系,这还了得,上去就打。
当小王明白是怎么回事之后,拿起屋内的一跟木棍,狠狠地打到小伙的脑袋上,小伙顿时躺地板上不动了。
两人一看小伙不省人事,认为已经死亡,便用床单捆绑,然后用电动车驮到附近一个池塘里,把他扔进去了。
后经法医鉴定,小伙不是打死的,是溺水而亡。
那么,问题来了,小伙是否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否则,就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
本案中,小伙是否具有强奸的故意呢?笔者持否定态度,从现场来看,小伙约的网友与闺蜜合租房子,且小伙与网友并没有见过面,恰巧网友的闺蜜也是要跟男友约会,因此,小伙没有强奸的故意,充其量具有过失,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所以,小伙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个问题,小王与女友打死小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他们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问题是小伙当时并没有死,至多可以评价为正当防卫致小伙重伤。到此为止,姑娘及其男友对于小伙的重伤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有义务报警并报120,等待处理,而姑娘与男友后续毁灭证据而致小伙溺水死亡的行为涉嫌新犯罪。
所以,姑娘和男网友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负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逮捕了他们。
对这个事你怎么看呢?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