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1号案牵出虚假诉讼,受害者申请向公安移送!

桃儿爱游戏 2025-04-05 12:49:19

撰文/王微虎

“许长球等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已立案侦查。”2022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以许长球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犯罪刑事立案。

但令人意外的是,在该案尚在司法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之时,许长球却又被曝捏造股权赠与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且该虚假诉讼还历经福州市、福建省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近日,深受许长球虚假诉讼之害的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许长球炮制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号案”牵出虚假诉讼

2025年3月26日,福建华亚集团公司诉许玉云、郑志杰等人股东确认纠纷案在福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案号:(2025)闽01民初1号】,华亚集团法定代表人许长球以“第三人”名义出庭参加诉讼。

因上述案件的案号为福州中院2025年民事第1号,所以简称“1号案”。在这起诉讼中,华亚集团及许长球自认:华亚集团的前身系河南省荥阳市金山钢铁有限公司,即“金山公司”,金山公司的股东包含郑志峰、许长岩、许依俤等人。

但是,在此前的另一起由许长球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中,许长球却谎称华亚集团系其与妻子陈容“共同创办和设立的企业,所有财富均为其二人创造,现有股东郑志杰、林为民、林光三人的股权均来源于陈容的赠与。”

究竟陈容是不是华亚集团的大股东?是否存在她将股权赠与郑志杰、林为民、林光三人的事实?把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对比已显而易见,许长球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无可厚非。

捏造出来的股权赠与事实

关于许长球提起的这起虚假诉讼,还得从2021年说起。

2021年4月24日,许长球、陈容(CHEN RONG)向福州中院诉称:福建华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许福建华亚集团,下称“华亚经贸公司”)系其二人共同创办和设立的企业,所有财富均为其二人创造。在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3月9日期间,陈容名下持有华亚经贸公司49%股权,该股权为其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作为一家运营状况极好的家族式企业,为维护整个家庭关系的稳定及和谐,同时也考虑到陈容希望到加拿大定居,因此其二人拟将陈容持有的华亚经贸公司股权赠与郑志杰、林为民、林光三人,以便其三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运营,享受公司红利,帮助许长球将公司做大做强。陈容于 2006年3月1日与受赠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华亚经贸公司49%股权分别转让给郑志杰(实缴250万元,占股25%)、 林为民(实缴120万元,占股12%)、 林光(实缴120万元,占股12%),协议另约定三名受赠人应当在签订之日七天内将实缴资本转入陈容账户。

因该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协议,但实质上为稳定家族关系和维护公司经营而签订的股权无偿赠与合同。双方在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即是无偿转让股权。故在合同签订后,陈容不曾向其三人收取任何股权转让款,即将该股权变更至其三人名下;其三人亦未曾表示向陈容支付相应的股权受让款。双方以实际行动证明案涉股权转让确系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案涉股权赠与完成变更登记后,三名受赠人基于受赠该股权参与了华亚经贸公司的经营,并享受到了相应的股东权利。

华亚经贸公司更名为华亚集团公司初期,受赠三人与企业同甘共苦,积极为企业制造财富,履行了合格的股东义务。但是,由于贪欲的不足,其三人试图将整个华亚集团占为已有。2020年4月28日,三名受赠人为了夺取华亚集团公司的控制权,联合林友等小股东非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更换华亚集团许长球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以便侵吞许长球股权,实现控制华亚集团的非法目的。陈容作为股权赠与人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参与家族股东矛盾的协调,但没有结果。

三名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家庭和谐、公序良俗等弘扬诚实信用、和谐友善的社会精神,也给了陈容、许长球依法维权和坚决纠正与谴责其三人肆意践踏社会公德的勇气与力量。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许长球、陈容二人认为三名受赠人作为受赠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陈容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陈容作为股权赠与人、许长球作为股权共有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案涉股权赠与行为,维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公平正义,彰显诚信、友善的善良风俗。

省市法院火眼金睛识谎言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分析认为,一方面,福建华亚集团成立前后经历了持续发展过程,自其设立以来登记股东亦经历了多次变更。这些登记股东的变更中,林建国、郑志峰、许长岩、许依俤曾成为公司股东,后又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其中郑志峰、许长岩、许依俤作为证人到庭陈述其三人均系河南省荥阳市金山钢铁有限公司原始股东,福建华亚集团的前身为荥阳金山公司,其三人成为华亚集团的股东时并未有实际出资,所持股权系由荥阳金山公司的股权出资情况转化而来;2010年该三人退出公司转让股权时,均是由公司统一结算支付股权转让款,而非由受让人个人出资。以上陈述有华亚集团几次股东会决议、金山公司股东明细等予以辅助印证,具有可信性;结合华亚集团在与许长球、许长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方亦未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可见,华亚集团登记股东的变更多次发生未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另一方面,从目前举证及陈容、 许长球起诉状陈述可见,华亚集团是一个家族企业,华亚集团的现有股东均是亲属关系,其家族涉及大量的股权转让与变更,郑志杰、林为民、林光主张陈容将其名义上所持华亚集团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是家族企业资产安排中的一部分的主张,具有合理性。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陈容对案涉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即为赠与关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但其仅提交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及受让方未支付对价欲证明其主张,结合郑志杰、林为民、林光提供的反驳证据及上文阐述,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陈容、许长球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为此,福州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闽0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容、许长球的诉讼请求。陈容、许长球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至福建高院。

许长球、陈容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顾工商登记公示确认的基本事实,主观臆断地认定福建华亚集团股权系金山公司股权转化而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即使赠与事实存在,案涉股权已发生多次变化,陈容的诉请亦不能得到支持。为此,福建高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闽民终6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许长球、陈容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长球的谎言完全被识破。

受害者申请移送公安侦查

如果这起股权赠与纠纷案就这样过去,也许事件就此平息。但不作不死,许长球偏偏要自掘坟墓,在2025年3月26日福州中院审理的华亚集团公司诉许玉云、郑志杰等人股东确认纠纷一案当中,以许长球为法定代表人的华亚集团,自称华亚集团的前身是“金山公司”,自我否认此前诉称“华亚集团系许长球与妻子陈容共同创办和设立的企业,所有财富均为其二人创造”的事实。

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许长球对于华亚集团的前身系“金山公司”是明知的。因此,他的两套陈述逻辑完全互斥,完全是根据自己的诉讼目的进行虚假陈述。他明知金山公司股东背景,却继续系统性地编造“夫妻创业”谎言,捏造股权赠与事实,妄图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达到非法侵吞整个华亚集团的目的。省市两级法院费尽周折,在识破许长球谎言的情况下仍然历经两审才结案,许长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司法审判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为此,受害者林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向福建高院和福州中院提交申请书,恳请福建高院或福州中院将许长球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福建高院”发布文章称: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持续加大对各类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需求,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那么,许长球上述这起捏造股权赠与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能够得到福建高院的严肃处理吗?对此,我们拭目以待!(来源:横琴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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