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治格言在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的一起案件中似乎遭遇了挑战。举报人王学美实名举报富蕴县检察院检察长何兵在处理唐春云虚假诉讼罪一案中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反映富蕴县人民法院存在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问题。
事情的开端可以追溯至2021年7月30日,报案人袁文国以口头形式向富蕴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唐春云威逼其写下320万元的借条。当日,富蕴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并开具《受案回执》。经过侦查,富蕴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向袁文国送达。然而,两年后即2023年9月6日,富蕴县检察院以富蕴县检通立{2023}2号《通知立案书》要求富蕴县公安局对唐春云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在此过程中,唐春云与袁文国之间的民事执行案件正在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民事案件也在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袁文国提出立案监督,上述诉讼和执行案件曾中止,但随后富蕴县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正确,并答复了报案人,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恢复。
被举报人何兵在明知富蕴县检察院曾作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正确的决定且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立案书》中的审查意见被认为牵强附会,如对袁文国亲笔书写的320万欠条及房屋买卖合同作为还款担保的事实分析不合理。此外,检察院向富蕴县人民法院移送唐春云虚假诉讼罪案卷时,故意隐匿2021年8月30日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后的材料,仅保留2023年9月6日的《通知立案书》及后续材料。法庭审理期间,作为公诉人的何兵甚至承认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存在瑕疵,却声称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
富蕴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也被指明显捏造事实。起诉书记载的借贷关系细节与实际情况不符,遗漏了部分重要事实。例如,对于320万元借条的真实性未予充分调查,且对购房协议签订的时间顺序描述错误。更为严重的是,起诉书指控唐春云捏造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经法庭质证,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均有公司盖章、经手人签字以及袁文国本人签字,难以认定为捏造。
关于唐春云起诉袁文国的民事诉讼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现有证据显示其所出示的证据均为真实,包括欠条、购房协议、房款收据等。这些民事案件判决已生效并处于执行阶段,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谓“错误判决”缺乏依据。庭审过程中,仅凭报案人袁文国存在矛盾的证言就认定唐春云虚假陈述,显然证据不足。
此外,富蕴县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首先,对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辩护人调取完整案卷的申请置之不理。其次,在审理过程中缺乏独立判断能力,被检察院先入为主的观念影响,未能公正评判证据。最后,唐春云在没有确凿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已被羁押近一年,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至今仍在看守所羁押,严重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富蕴县检察院检察长何兵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其违法再次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致使唐春云遭受刑事追究,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富蕴县人民法院存在包庇检察院违法行为、缺乏独立审判职能以及超期羁押等问题,亟需上级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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