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钱停车,物业凭什么不赔?”

总幻尽头 2022-12-11 12:57:18

“我花钱停车,物业凭什么不赔?”浙江湖州,一男子下班后,把他的宝马车停在小区的停车场,可是第二天却突然发现,后车窗的玻璃被砸开了,当他走近一看,发现左右两侧的车都遭遇了同样的情况,这到底是人为破坏还是另有隐情呢? 吴先生在今年5月份买了一台宝马车,为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他就在小区的停车场租了一个车位,本以为停车交费还有人看管,就不会出现任何闪失,可事实证明,他确实有点想多了。 事发当日,他远远的就看到后车窗是打开的,他原本以为是前一天晚上回来忘记关了,可是他走近一看,却发现后窗户的玻璃被人砸了。 他环顾四周,也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可他突然发现,旁边的几台车也有同样的遭遇,他本以为是有人使坏,现在看来事情并非这么简单!

 吴先生觉得,车辆在被砸的过程中,不仅要亮起双闪,而且还会发出比较刺耳的警报声,而自己停车的位置离小区的门岗只有十几米的距离,可在视频中却一直没有看到他们的身影。 几名车主认为,既然有图有真相,就把车先送去换玻璃,然后等晚上下班再跟物业商量如何处理。 据吴先生说,他的车更换一块玻璃花了3700块钱,可是有一位车主比他惨多了,不仅车里丢了东西,光是换玻璃就花了25000多块钱。 晚上下班后,他们几个人就来到物业,准备跟对方协商赔偿的事。 可对方却表示,虽然他们交了停车费,但是停车场属于代管行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谁砸的车找谁去!最后的一句话,却让几位车主面面相觑,哑口无言。 对于这件事,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又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1、小区物业是否应该赔偿车辆的损失? 首先,从车主把停车费交给物业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在停车的过程中,停车场或者是物业就应该保障车辆的安全,一旦车辆出现损失,他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车主与停车场管理方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属于保管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被保管物。 停车场有义务避免车辆遭受损伤,如果发生丢失、损坏、高空坠物砸伤等,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吴先生停车的停车场,每个月收费80块钱,虽然不多,但也毕竟是交费停车,对方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他们属于代管,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对方的这种说法明显站不住脚,因为物业即便不收取费用,都负有对业主的车辆保管的责任和义务,更何况是收费了呢? 另外,停车场与门岗的距离只有十几米的距离,车辆被砸时,却没有履行看护的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也属于失职的行为,所以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砸车偷东西的人又该如何定性呢? 从这件事的结果看,砸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窃取财物,而不是出于泄愤报复,尽管对车辆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也不属于损坏公私财物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对于这一点,主要是源于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想盗取车内的物品,并且在客观上也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所以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损害公私财物罪。 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采取破坏手段进行盗窃公私财物的,造成其他财物损坏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本案而言,嫌疑人在盗窃的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要大于盗窃本身的数额,财产损失部分可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也就是说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时,也要把车辆的损失计算在内。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认为,收费的时候笑脸相迎,出事的时候到处甩锅,花钱停车出了问题凭什么不负责? 还有网友觉得,跟物业相处就像婆媳关系,两个人好起来就是鱼水之情形影不离,一旦撕破脸,他们总拿出婆婆高高在上的样子冷眼相对。 不过我倒是觉得,物业本身就是给广大业主提供服务的,金杯银杯都不如百姓的口碑,既然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就应该拿出应有的服务和担当! 对于这件事儿,您有什么看法呢? 

0 阅读:452
评论列表
  • 2022-12-12 16:28

    搞不好是他们自己弄的[汗]

  • 2022-12-11 19:38

    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现在停车场都有个免责条款,叫做费用只负责占位费,不负责车辆保管。你认可,就停,不认可,就开走。这个要看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没办法

总幻尽头

简介:总幻尽头,我爱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