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依据

贵企业财 2025-03-22 13:30:4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具体依据如下: 第一、 核心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包括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具体条款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说明: “包括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盘盈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二、 实务处理要点: (1)确认条件: -应付账款因债权人 放弃债权、注销、破产 或 长期未主张权利(如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被判定为 确实无法支付”。 需履行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如管理层决议、董事会审批等)。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XX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第三、税务处理关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收入总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需注意:税务上需提供核销依据(如债权人注销证明、催收记录等),以证明款项“确实无法支付”。 第四、注意事项: 1. 证据完整性:需保留债权人失联/破产/注销的证明(如工商查询记录、法院裁定书等)。 2. 时效性:若因诉讼时效过期核销,需确保期间无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无书面催收函)。 3. 审批流程:需经公司管理层决议(如经营班子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核销。 4. 备查档案:核销后相关凭证单独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五、总结: 1、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营业外收入”科目说明; 2、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操作核心:确保核销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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