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具体依据如下:
第一、 核心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营业外收入”的定义: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包括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具体条款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说明:
“包括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盘盈利得、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二、 实务处理要点:
(1)确认条件:
-应付账款因债权人 放弃债权、注销、破产 或 长期未主张权利(如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被判定为 确实无法支付”。
需履行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如管理层决议、董事会审批等)。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XX单位
贷:营业外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第三、税务处理关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收入总额,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需注意:税务上需提供核销依据(如债权人注销证明、催收记录等),以证明款项“确实无法支付”。
第四、注意事项:
1. 证据完整性:需保留债权人失联/破产/注销的证明(如工商查询记录、法院裁定书等)。
2. 时效性:若因诉讼时效过期核销,需确保期间无债权人主张权利(如无书面催收函)。
3. 审批流程:需经公司管理层决议(如经营班子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核销。
4. 备查档案:核销后相关凭证单独存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五、总结:
1、会计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营业外收入”科目说明;
2、 税法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操作核心:确保核销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