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出本村,竟被拒绝土地确权登记?法院:毫无依据!

智勇评社会 2025-02-16 11:49:00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承包经营权更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核心权益。然而,某地自然资源部门却以农民户籍迁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由拒绝给予土地确权,面对这一困境,农民朋友应如何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办理的青海省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生动的法律诠释!

【基本案情:打赢了土地官司,行政单位却不给确权?】

申请人刘某某于2002年与WL县某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取得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至2028年。然而,其父在承包期内擅自将土地转卖给其他村民老马,自此引发土地权属纠纷。2016年,WL县法院判决老马返还土地,并明确申请人刘某某的承包权合法有效。

然而,就在刘某某以为一切都以尘埃落定之时,没想到土地登记这一关竟遭到了阻碍,2024年,申请人刘某某向WL县农牧和科技局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但该局以“户籍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为由拒绝发证。申请人刘某某不服,在律师的带领下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WL县农牧和科技局辩称:

1.申请人刘某某户籍已于2008年迁出兴隆村,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2016年土地确权时,因权属纠纷未解决,未进行换证;

3.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交完整的换证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在明律师指出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主体资格问题:户籍迁出是否剥夺承包经营权?第二,程序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确权职责?第三,法律适用问题:拒绝发证的理由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

【律师解析:户籍迁出并非不予确权的依据!】

律师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核心在于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被申请人作为农村土地确权部门,应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WL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WL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确定的原则及重点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首先,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律师提出承包权不因户籍迁移丧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承包合同生效即取得经营权,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申请人刘某某虽户籍迁出,但承包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法院判决亦确认其承包权,因此其主体资格合法。

其次,关于行政机关履行确权职责的程序方面,存在程序不当的问题!其未履行告知义务,回避权属纠纷,被申请人未告知补正材料的具体要求,亦未妥善处理已生效判决确认的土地纠纷,直接以“无法办理”回复,属于程序瑕疵!

再次,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混淆“确权”与“新承包”,申请人刘某某申请的是既有承包地的确权登记,而非新承包土地。被申请人以“户籍迁出不具备承包资格”为由拒绝,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后,回复函未援引具体法规,缺失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在回复中说明拒绝发证的法律依据,导致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90日内重新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在明提示】

土地权益不容忽视的三大原则:

1.承包权“生不增,死不减”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权以户为单位,不因家庭成员户籍变动而丧失。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虽迁出户籍,但合同未到期,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

2.行政机关须“程序与实体并重”

确权登记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调查事实,不得以简单理由搪塞。本案暴露了基层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和程序执行的疏漏。

3.司法判决是确权的重要依据

法院已判决返还土地,行政机关应主动落实判决内容,而非以“权属纠纷”为由推诿。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

大伙要谨记以下几点:第一,妥善保留合同与权证:例如承包合同、法院判决书等文件,作为维权核心证据。第二,主动主张权利:遇到拒发权证、强征强收等问题,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最后,充分了解地方确权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完成登记,避免因程序问题受损。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法律是守护权益的盾牌。本案中,一纸复议决定不仅纠正了行政错误,更重申了“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无论是农民还是行政机关,都需在土地问题上敬畏法律、尊重权利,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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