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究!最高检回应老干部案件,县委书记和检察长等如何处理?

雾里看花情感 2025-01-22 01:17:26
一、点赞最高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昨天晚上(2024年1月18日)22点42分,最高检发布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亲自回应,体现了检察担当,具体内容总结如下,有三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一是行动迅速。

最高检派了专门的案件指导组,到河北省审查核实。及时查明了案情,指令迁西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时做出不起诉决定,其实就是在法律层面证明马树山无罪。

二是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虽然是我们做事的三大法宝,不过坚持实事求是,真的是非常不容易。

迁西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原因,新闻里说的很明白“不存在犯罪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上,可以肯定,迁西县检察院所做出的不起诉,是绝对不起诉,就是就是绝对不构成犯罪。

注意,马树山已被逮捕关进看守所,所以他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这明确表明这是一个错案。

这里还有一个相对不起诉(或者叫做轻微不起诉),都是法律概念,我简单解释一下,就是说你犯罪情节轻微,只是相对比较轻,我给你不做起诉。

很明显,最高检的意思很肯定和明确:迁西县检察院错的很离谱,你把一个本身无罪之人起诉了。

正所谓:犯错要承认,挨打要立正!

这里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如果是给台阶,那就是你起诉的不准确,不是错了。

坚持承认错误就是实事求是,坚持毫不遮掩承认错误更需要勇气。

检察院是上下一体的领导体制,最高检能不偏袒、不掩护,这就真的做到了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所说的: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

这就是坚持了真正的司法为民。

三是严肃追责。

应勇检察长提出:要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这请注意司法责任制四个字,对任何人的处罚和处理都是有规定和依据的,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可以预料,办理此案的检察人员难辞其咎。

二、当然,目前网友仍然重点对两个人不满意,这两个人如何处理让网友操透了心。

一是县委书记如何处理?

2024年1月16日,头条号@回村歇歇,写了一篇文章火了,直接上了热搜,题目是:一个农民,给迁西县县委书记李贵富的一封公开信。

他的请求是“李书记,你站出来吧!用公开对待质疑,越早越好!”

为什么众多网友都在要求处理县委书记?

这与李书记一直不公开回应问题,目前也没有有关部门回应关切有直接关系。

越是讳莫如深,越容易产生谣言。

而最关键是在给马树山定罪时,该县县委已经表态,马树山所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这就好比,两人吵架一样,张三说:你是坏蛋!李四反驳:我不是坏蛋,你没有证据。

这是自说自话,连自圆其说都算不上,你如果能调查清楚,发布一个调查报告,最终得出结论:马树山所反映的事件并不存在。

这都比单独的没有血肉的回复有意义。

所以,网友的要求很简单,有关部门尽快将马树山所举报的事情调查清楚,公布于众。

再说,有问题就承认错误,谁还不犯点错误呢,即使你调查的结果是没错误,我们也理解,毕竟你调查了。

面对公众的质疑,最怕的是不管不问,置之不理。

当然,网络上有一些人具备仇官情绪,请注意,万一李书记是一个孔繁森式的好官,这几天网络上甚嚣尘上,也是对李书记的一个打击,网友不冤枉好人了吗?

因此,有关部门,最好是上级部门,尽快将此案查明,以正视听。

二是检察长如何处理?

从办案的部门看,有公检法,刑事案件也是按照这一顺序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院同意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作为中立地位,顺利地躲过一劫。

如果本案没有成为舆论热点,假如法院判决了有罪,案件再发回重审,法院院长估计也如坐针毡。

众所周知,法院和检察院目前已经施行员额制,员额法院和员额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

这个案件到底是哪个检察官办理的,目前不得而知。

前期马树山被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基于“捕诉一体”,虽然逮捕和起诉分为两个案件,承办人就是同一个员额检察官。

目前,网上并没有曝光迁西县检察院里,承办马书山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到底是谁!

这从侧面说明,这个检察官做的还是不错的,毕竟律师和当事人的家属是不好惹的。

因为马树山实质被检察院认定为“绝对无罪”,因此前提的逮捕和公诉,被彻底认定为“错案”,办理错案则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员额检察官难辞其咎。

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上找不到该承办人的姓名,所以网友就指向了该院检察长。根据检察官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所以检察长有具有一定的责任。

另一个让网友疑惑的讨论热点是,检察院的办案如此迅速,案件处理是否太过草率,检察长是怎么领导检察院的呢?

这就是对管理提出了质疑。

那么就本案而言,到底是检察长的问题,还是员额检察官的问题呢?我们来具体分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是员检察官和检察长之间的博弈。

(1)如果逮捕和起诉是员额检察官自己决定的,检察长只是同意员额检察官的意见,那这个错案应由员额检察官承担责任。

总结为:自己决定起诉和逮捕,自己负责。

(2)如果员额检察不同意批捕和起诉马树山,由检察长决定批捕和起诉了马树山,那么应由检察长承担这份责任。

总结为:自己决定不批捕和不起诉,检察长决定逮捕和起诉,检察长负责。

(3)如果员额检察不同意批捕和起诉马树山,检察长提请检委会,检委会决定批捕和起诉了马树山,那不好意思,这是集体决策失误,没人承担责任。

总结为:检委会决定的,没人负责。

本案从批捕和起诉,时间这么迅速,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了吗?

图文无关

别说,可能还真的开了,因为召开检委会就是一个会议,时间足够用,检委会都有检委会记录。

这里的承担责任,还是基于办错案的内部处理,具体由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有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者纪律处分。

三、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

原最高法原法官在头条号@法治应生,发布文章“评举报县委书记遭报复事件,究竟是谁在诬告陷害”中,有一段论述和观点有意思:

公安局和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行为属于徇私枉法和诬告陷害的从犯。

对此,笔者认为,对此应该慎重处理。

我们不能以结果来论证过程。结果很简单,过程往往很复杂。

虽然确实,马树山案件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但是办理案件的过程是曲折的,时间确实短,短不一定不曲折,这是两码事。

案件的承办人是否受到领导的指示,无奈侦查,无奈批准逮捕和起诉。

贸然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其背后的领导反而得不到处理,问题就不能彻底处理。

如果从书面上看,确实是民警和员额检察官同意侦查、批捕和起诉的,没有任何关于领导指示的记录,但是实际上都有领导的指示,这是有很大概率的事情,因为公安是检察院都是集体领导制。

尽管有规定,对于领导干预案件,应当予以记录,而实际上可能有人没有记录。

因此,对于办案人员是否具备徇私枉法喝和诬告陷害的故意,这个还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

只是没有记录,这只是办案违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我并不鼓励这种心理想着马树山无罪,给予领导的施压无奈就做出违背法律和良心的工作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该进行处理还必须处理。

同时,如果本案系集体决策的结果,在追究办案人员刑事责任,也会有一定的障碍,是否要追究所有检委会委员的刑事责任呢?如果这样的话,这个县级检察院可能要瘫痪。

本案最关键是还是两点:举报是否存在,此案为何能形成错案。

举报的存在,网友十分关心,涉及书记的清白。

此案为何能形成错案,其本质是基层检察院在人财物都属于县委管理的情况下,如何能够独立公正办案。

正如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讲的: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四、案件评析和启示。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买红薯。

县委书记权利不小,但是责任更重。因为郡县治,则国家安。

员额检察官也是官,虽然官不大,但是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道非常重要的防线。

要坚持本心,案件要及时汇报,做好充分的记录,这是在保护自己。

老干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要尊重老干部,更要倾听老干部的声音。

只有每个司法人员坚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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