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订婚强奸案:争议背后,整个社会陷入迷思

伊历史趣事 2025-04-19 03:19:40

这世界到底是怎么了?山西大同那个“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结果一出来,好家伙,网上又炸了锅,一堆人嗷嗷叫着“破防”了。说实话,我都看不太懂了,这么一个案子,事实挺清楚,法院判决书写得明明白白,怎么就能有那么多人跟着胡说八道,把水搅得这么浑呢?

咱们先捋捋这事儿。这案子其实不复杂。男的叫席某某,女方咱们就叫她小丽吧。俩人通过婚介认识,谈了仨月,觉得差不多了,就在2023年5月1号办了订婚宴。男方家给了10万块彩礼,还有个7.2克的金戒指,双方还签了个协议,说好了结婚一年后,男方家那套婚房的房产证上,加上小丽的名字。这看起来,是不是挺按部就班,挺有“传统仪式感”的?

问题就出在订婚第二天,5月2号。小丽家按习俗请席某某吃饭,饭后俩人回了那个婚房。然后呢?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席某某想跟小丽发生关系,小丽明确拒绝了,因为她之前就跟席某某说过,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结果呢?席某某不顾小丽的反抗,强行脱了她衣服,发生了性关系。

你以为这就完了?后面更离谱。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小丽反抗过程中,把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都给拽下来了。事后,她立马跑去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哭着闹着要回家。席某某呢?非但不让走,还把小丽手机给控制了,人直接反锁在屋里,自己下楼去取车。等他回来,小丽为了逃出去,都开始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柜子角,用打火机点客厅窗帘了!趁着席某某去灭火的当口,小丽好不容易跑出去,从楼梯跑到了13楼,大喊救命。结果呢?席某某追到13楼,抓住小丽胳膊,硬生生把她拖进了电梯。电梯监控视频那段,估计很多人都看过了,小丽坐在电梯地上用脚蹬着轿厢反抗,还是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了14楼的屋里。这还不叫强行?这还不叫暴力?

最后,还是在小丽的一再要求下,席某某才开车送她回家。路上,小丽妈打来电话,席某某这才把手机还给小丽。小丽一拿到手机,立马就跟她妈哭诉自己被强暴了,当天晚上就打了110报警。

证据呢?法院判决书里也列了一大堆:

小丽事前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的表态。

事中有激烈反抗行为(拽掉窗帘、点火自救、逃跑呼救、电梯内反抗)。

事后反应强烈(立即冲洗、情绪激动要回家、拿到手机立刻哭诉、当晚报警)。

小丽身上的伤(手腕、双臂淤青)。

现场物证(卧室窗帘被拉下、客厅窗帘有烧灼痕迹)。

DNA证据(现场床单上的斑迹,检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和小丽的混合DNA基因型)。

席某某自己的部分承认:和小丽母亲通话录音里,对方问“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他回答“哦哦,对对。”;行车记录仪里,他对小丽母亲说“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警方接警员给他打电话,他也承认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电梯监控视频,明明白白拍着他怎么把人拖拽回去的。

这么多证据链条摆在这儿,法院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一审判了3年,二审维持原判。这在法律层面,逻辑是通顺的,证据是相互印证的。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破防”,觉得男的冤枉呢?

我看啊,很多人纠结的点,根本不是法院判决书里的这些事实和证据,他们纠结的是别的东西。主要有这么几类声音,特别是有些男的在嚷嚷:

“付了彩礼,订了婚,凭啥不让碰?”这种想法,简直是把彩礼和订婚当成买卖契约了,觉得付了钱,这女的就归我了,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是什么年代的观念?大清都亡了多少年了!彩礼在现代法律上,性质更多是赠与,跟性同意权没有半毛钱关系。订婚仪式,在法律上更是啥也不是,它不是结婚证,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法院审判长都出来反复强调了:“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这种“彩礼捆绑权利”、“订婚就有性权利”的观念,就是错误的,是需要用法治思维破除的!

“不同意你订什么婚?”这逻辑也挺奇怪。订婚是双方家庭对未来婚姻的一种初步意向和承诺,但不等于立刻、马上就得履行所有夫妻义务,更不等于放弃了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小丽明确说了不接受婚前性行为,这是她的个人选择和意愿,就应该被尊重。订婚不代表她同意在结婚登记前发生关系。

“这女的把未来老公送进监狱,太狠心了吧?是不是骗婚?”这种说法更是诛心。首先,是不是“未来老公”,还两说呢,毕竟没领证。其次,把人送进监狱的不是小丽,是席某某自己的行为和他触犯的法律。小丽报警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至于骗婚,法院也查得很清楚:小丽没有婚史,这是她第二次相亲,之前那次没成也没涉及彩礼。案发后,反倒是小丽家亲属,为了尽可能挽回局面,减少对小丽的伤害,还主动找席某某家沟通,说希望赶紧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剩下的彩礼可以先不给,房本加名的事儿也可以提前,结果呢?是男方没回应。后来男方起诉要退彩礼,小丽家在法院立案前就把10万块和戒指退还给婚介所了,婚介所通知男方家来领,人家还不来领,连二审法院把钱物带到法庭,男方家都拒收。这叫骗婚?这明明是男方家自己不愿意了结民事部分。

说到底,这些为男方叫屈的声音,背后反映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落后的观念:把女性物化,把婚姻(甚至订婚)视为一种对女性身体的占有许可,完全无视女性的个人意愿和身体自主权。

席某某这个人,蠢不蠢?

咱们抛开法律,就从人之常情、从一个正常男人的角度想想。你跟这个女的订了婚,按理说是要一起过一辈子的吧?那你怎么能用强呢?你就不怕把未来的枕边人变成时刻想弄死你的仇人吗?就算你付了彩礼,你就等不及那几天、几个月,等人家心甘情愿,等领了证再说吗?非要用暴力?

一个正常的男人,最基本的得有克制自己欲望的能力吧?不然大街上早乱套了。对自己未来的老婆都克制不住,非要用强,这得多蠢?性生活,讲究的是你情我愿,两情相悦。强迫来的,那还能叫性生活吗?能在强迫别人的痛苦挣扎中获得快感的,多半沾点心理变态。更何况,对方是未来要一起生活几十年的人,在你面前反抗、挣扎、呼救,你但凡有点人性,能下得去手吗?这不就是没人性、还蠢到家的表现吗?

再说了,都订婚了,把未婚妻哄开心,让她愿意跟你亲近,就那么难吗?非得用强?可见这个人不仅蠢、没人性,还特别无能。

这案子背后,是礼俗与法治的冲突,更是社会的撕裂,很多人说,这案子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看,更像是一个社会撕裂的标志性事件。

法律上,“强奸”的定义很清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用强。这案子证据也摆在那儿。其实“婚内强奸”的概念,很多人也听说过。但为什么这个案子争议这么大?因为它触碰到了很多深层次的问题。

一是彩礼问题。现在的彩礼,尤其是一些地方的高额彩礼,早就变味了。它从一种象征性的“礼”,变成了赤裸裸的“金”,成了衡量婚姻价值、甚至进行利益算计的工具。这不仅物化了女性,也给男方家庭带来了巨大压力。席某某家付了10万,还承诺加名相当于给了半套房(这才是大头),这种模式下,双方心里可能都憋着一股劲儿,互相提防,生怕对方反悔,一个想“生米煮成熟饭”锁定投入,一个想“拿到所有承诺再履行义务”。这种建立在金钱算计而非感情基础上的关系,本身就脆弱不堪,充满了风险。

二是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的碰撞。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订婚了,给了彩礼,办了酒席,好像就等于事实上的夫妻了,就有了某种“权利”。但在现代法律框架下,只有那张结婚证才算数。女性的性自主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不因为订婚、收彩料而丧失。这种观念上的巨大鸿沟,是导致很多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甚至愤怒的根源。

三是性别观念的对立。这案子被很多人解读为男女对立的又一个战场。一些男性从中看到了“被诬告”的风险,感到了“恐婚”的焦虑。他们觉得,如果订婚、恋爱关系都不能保证“安全”,那还怎么谈恋爱、结婚?这种恐慌,恰恰说明他们潜意识里可能就没把“必须获得明确同意”当回事,害怕自己不小心就“踩线”了。而对很多女性来说,这种恐慌本身就让她们感到恐惧——原来这么多男人觉得强迫是理所当然的?

法院的态度与判决的意义

面对这么大的舆论压力,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并且审判长还专门出来做了详细解答,澄清了事实,驳斥了谣言(比如骗婚、录音定罪等),强调了“订婚不等于性同意”的法律原则。这本身就传递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法律面前,个人意愿和权利至上,传统陋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院还提到,二审期间曾考虑过给席某某缓刑,毕竟关系特殊,希望能化解矛盾。但前提是啥?得认罪悔罪,得有社区矫正的条件。结果呢?席某某和家人坚持无罪,他爹妈在接受社区矫正评估时,明确表示不同意缓刑,不配合监管。席某某在二审庭审中也拒不认罪。那还怎么缓刑?法院这算是仁至义尽了,是你自己把路堵死了。

他妈作为辩护人,还多次在网上泄露小丽的个人隐私,被法院依法训诫。对比之下,小丽一方选择相信法律,拒绝媒体采访,避免炒作。谁是谁非,谁在遵守规则,谁在试图搅混水,其实也挺明显的。

我们到底在害怕什么?

这个案子让很多人害怕。男性害怕被诬告,害怕婚姻成本过高还可能“人财两空”。女性害怕自己的意愿不被尊重,害怕遭遇暴力。

但这种害怕,根源在于缺乏对权利边界的清晰认知和尊重。如果每个人都懂得尊重他人的身体自主权,都明白性行为必须建立在明确、自愿的同意之上,哪还有那么多破事儿?

那些嚷嚷着“以后不敢结婚了”、“要签性同意书”的人,是不是该反思一下,自己是不是从心底里就没真正尊重过对方的“不”?如果你能真正尊重对方,坦诚沟通,获得明确的同意,又怎么会担心被“诬告”?

结语:山西订婚强奸案,判了,但它在社会层面掀起的波澜,恐怕短时间内还难以平息。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案件,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这个社会在转型期,新旧观念激烈碰撞下的种种矛盾和焦虑。

强奸就是强奸,这跟双方是什么关系(陌生人、情侣、未婚夫妻甚至夫妻)没关系,关键在于“违背意愿”和“强制手段”。法律的底线必须守住。

至于那些还在用“付了钱”、“订了婚”来为强迫行为辩护的人,真的该醒醒了。你的钱买不来别人的身体,你的“传统”也不能成为侵犯他人的借口。在一个法治社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尤其是身体自主权,是最最基本的常识。

这个案子,或许会让一些人感到不适,甚至“胆寒”。但如果这种“胆寒”能让更多人意识到“同意”的重要性,能让那些潜在的施暴者有所忌惮,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毕竟,一个让女性随时可能“被同意”、让男性觉得“付钱就能为所欲为”的社会,才是真正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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