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四月芳菲尽,
山寺桃花始盛开。』
【今日话题:#撞死一家三口的肇事者难判死刑#】
步入最美人间四月天,山清水秀、姹紫嫣红、草长莺飞的赣鄱大地早已满园春色喧腾、不胜婀娜旖旎。
如今,这片钟灵系毓秀的神奇土地,因为一起重大生命权侵案件再次为舆论瞩目和聚焦。
4月15日,周二。世界瓷都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前引发社会广泛持续热议传播辽远的恶性道路交通案件——“年轻男子极速驾驶电车灭门式撞死一家三口”。
这则司法新闻吸引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当庭宣判”,令不少正义感爆棚的人颇为“忿忿不平”。
一审庭审现场(央视新闻画面)
去年国庆长假,10月2日的晚间18时42分左右,年轻男子廖某宇(案发时刚满20周岁)在等待路口红绿灯时,与坐在副驾驶的女友孙某发生激烈的争吵,随后失去理智,将这辆二手白色的纯电车突然加速至129码时速,飞奔在仅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区道路(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上。
孙某预感车辆失控要闯祸,非常害怕,厉声要求廖某减速停车,但廖某未予理睬,结果车辆撞飞了正在逛街散步准备横穿马路的胡某一家三口,致使胡某某(2023年出生,未满周岁的婴儿)当场死亡、胡某(丈夫)在事故的现场紧急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妻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人间惨剧——一个幸福美满的新家庭,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叫人无限扼腕。
惨剧经由网际传播,舆情急剧发酵。尤其是当很多人在了解到“灭门、失独、失孤、绝后”这些关键信息之后,变得更加气愤填膺、怒不可遏。大家纷纷纷认为:肇事者廖某宇必须被判处死刑,以向深陷人生最痛楚阶段而无法走出的可怜老人“谢罪”。
我对这种观点持否定意见——被告人廖某宇为发泄个人内心愤怒情绪而飞速冲撞无辜路人之举动固然罪孽深重,但在法律层面,他或许尚“死不了”。
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
肇事车辆是一辆二手的纯电动小汽车
事故发生前几秒的现场,画面左下方为遇害的一家三口
有一说一。非我心坚硬如铁、亦非我冷漠无情,主要因为有以下五点理由作为如是观点的支撑:
【1】.事发时,警方已经排除了廖某宇“酒驾毒驾”的嫌疑;
【2】廖某是受到与他人争吵等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导致“情绪突然失控”,遂临时起意驾车在城区道路上高速飞驰,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非伺机或蓄谋作案。
诚然,他亲手制造了震惊公众的死亡惨案这个不假,但他并没有恶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说犯罪的动机不明显);
【3】最开始,当地的警方是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并侦办该案件的。后来随着案情的深入,检方改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而非“交通肇事罪”对肇事者廖某宇提起公诉,足以表明案件的性质非常恶劣。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以造成伤害的结果为量刑标准,最高判刑7年;“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动机类犯罪,以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为量刑标准,最高可判处死刑。后者显然较前者要苛严很多。但从本案来看,检方的量刑建议至多是“无期”或“有期徒刑20年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大可能会有“死刑”的量刑建议;
【4】一审法院未当庭宣判,而是“择日判决”,表明合议庭的意见尚未完全统一,对于“死还是不死”一时也拿不准;
【5】判处凶手死刑是被害人家属(失独老人)的单方面强烈意愿(这点公众完全可以理解),但这种意愿被网络舆论无序裹挟和扩大化了。
显然,公众应该再理智冷静一点,而不是跟在后面“煽风点火瞎起哄”,恶意制造某种混乱。
死者母亲在网上发帖控诉这段悲惨的遭遇
行文至此,我想说的是,当舆论的情绪与司法的理性激烈碰撞时,倘若任由民愤裹挟甚至左右独立公正严肃的审判,法治社会或许会损失更多。——“让上帝(司法)的归上帝,凯撒(情绪)的归凯撒”吧,两者并行不悖,岂不美哉!
不知理性的你以为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