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将女子压在床上,称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想猥亵对方

哇哇哇哇弟弟 2025-04-21 19:10:40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引发法律争议的入户犯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涉案人王某(37岁,吉林长岭籍)因两次侵入同一住宅实施犯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犯罪事实回溯

根据刑事卷宗显示,2019年8月24日晚,王某利用配送外卖期间非法获取的钥匙,侵入宽城区某住宅实施盗窃,窃得天梭腕表(经鉴定价值3000元)、戒指及现金共计3300元。次日凌晨,其携带锐器再次潜入该住宅,在卧室内实施盗窃时被住户冯某察觉。在被害人发出呼救后,王某采取肢体压制方式限制对方行动,后仓惶逃离现场。

司法程序进程

2024年9月侦查机关通过DNA生物物证比对锁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值得关注的是,该犯在逃期间因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于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服刑十个月。

宽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1. 首次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3000元

2. 二次侵入时实施暴力压制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

二审争议焦点

上诉人王某主张其二次侵入时压制被害人的行为属临时起意猥亵,不应定性为抢劫。长春中院合议庭经实质审查发现:

- 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携带作案工具剪刀

- 生物检材鉴定书锁定犯罪现场遗留DNA分型

- 被害人首次陈述与犯罪嫌疑人初期供述高度吻合

- 监控轨迹显示其具有明确盗窃目的

司法文书特别指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五次讯问均稳定供述盗窃意图,直至庭审阶段突然变更辩解主张,该翻供行为缺乏合理解释且无客观证据支撑。合议庭最终认定其压制行为系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暴力手段,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

终审裁判要旨

2024年3月25日,长春中院作出(2024)吉01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明确以下裁判规则:

1. 携带工具二次入户具有明显犯罪预备特征

2. 压制行为发生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的持续状态中

3. 暴力程度虽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但已实际妨害被害人反抗

据此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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